李先生向海口网记者介绍,2014年12月28日他与九鼎水郡开发商海南九鼎置地有限公司谈好购房事宜,约定2015年1月3日签合同,而且还当场缴纳了1万元押金。但就在签合同当日,开发商要求额外签署一份物业管理费协议,协议要求新业主要先缴纳1年的物业管理费,第二年以后每个季度头月5日前要缴纳本季度的物业管理费,而且这个协议与购房合同为一体。
“这分明就是霸王条款,捆绑销售。”李先生拒绝签署协议,并要求退房退还押金,但对方拒绝了李先生的要求。
于是,海口网记者来到位于琼山大道的九鼎水郡售楼部,接访的工作人员表示,领导均不在。在海口网记者等待了约10分钟后,售楼部销售人员李先生接受了海口网记者的采访。
李先生表示,要求业主签订的协议是物业的前期合同,合同内容是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但究竟是哪个部门审批,李先生称并不知情。“这就是我们公司的规定,要买房就必须先签物业协议。”李先生坚持认为此做法有理有据,并给了记者该公司制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让记者“回去研究,再跟业主协商。”
为此,海口网记者咨询了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的陈剑律师,陈剑律师表示,开发商此举不合理,“只有签订了购房合同确认拥有房产后才能签订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协议不能作为购房的条件,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此外,海口网记者也采访了海口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同样表示,此做法不合理。
带着律师和相关部门的说法,海口网记者再次来到九鼎水郡售楼部,在记者说明了律师的说法后,销售人员李先生仍坚持此举的合理性,并称:“要买房必须先签物业协议。”但这时李先生表示,如果不愿意签可以退房,“1万块押金如数还给业主。”
对于协商的结果,李先生表示:“我很想购买他们的房产,但是如果一定要先签署物业协议的话,我就只好退房退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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