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四男子受四川省巴运集团委托管理海口至巴中线路运营,为赚取更多“人头费”行贿稽查员,均被法院判刑。
据了解,被告人汪孝茂受四川省巴运集团委托,与被告人喻永春、马友义、朱虎等四人一起在海口市负责管理海口至巴中线路长途客车的运营安全,并负责与海汽集团下设车站进行车辆票款结算。
四人在管理过程中按乘客人数收取“人头费”作为酬劳,四人平分。为赚取更多“人头费”,汪孝茂四人未经运政部门审批,私自招揽未正规购票的乘客站外上车。刘某河等人系海南海汽集团海口站务分公司的稽查员,系非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对违规营运车辆及人员进行查处,特别是对省际长途客车偷载无票旅客进行罚款。
为谋求刘某河等稽查员对非法载客行为不予查处,汪孝茂等四人共同商定向刘某河等稽查员按月缴纳好处费,由汪孝茂具体负责联系操作,该笔费用从四人收取的票款中共同支出。
从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共13个月,汪孝茂每月上旬从四人收取的票款中支出现金2000元交给刘某河,共26000元。另在春运、暑运期间,额外贿赂刘某河2000元。刘某河等人收到贿赂款后与稽查队员平分。
汪孝茂为方便办理客运业务,在未获得相关单位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分别找人伪造了二枚四川省巴中运输公司汽车印章,2009年伪造了“四川省巴中运输公司海口办事处”的印章,2011年伪造了“四川省巴中运输公司”的印章。该二枚伪造的印章被公安机关缴获。另查明,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汪孝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到公安机关投案。
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汪孝茂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另外三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汪孝茂不服,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从轻处罚,改判缓刑。该院近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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