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恒(化名)的小车停在北京通州区一道路紧邻人行道的路边被交警7次拍照,在回到海口进行车辆年检时,他缴纳了700元罚款。但是,叶恒认为,自己并没有7次违法停车,而是一次停车行为,为此他将海口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海口交警支队)起诉到法院。
异地停车挨罚款
男子告海口交警
2013年9月11日到11月5日期间,因在北京通州区一道路路边违反规定停放,叶恒的车先后7次被北京交警现场拍照纪录。当时,叶恒都不在现场,这7次违法行为被录进了违法信息系统。2013年年底,叶恒回到海南进行车辆年审,被告知其有7次违法停车纪录。海口交警支队给叶恒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叶恒缴纳了700元罚款。
虽然交了罚款,但他对这7次违章记录却有异议。一方面,叶恒认为自己的车是停在小区门口,不具备“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条件。此外,叶恒还表示,他的车辆是持续停放在那里,不应该被认定为7次违法停车行为,而应认定为一次停车行为。他将海口交警支队起诉到法院。
美兰法院一审认为,交警拍摄的现场照片清楚记录了叶恒车辆违反规定停放的事实,而且违法停车时间也不是同一天,没有证据证明他在该期间持续停放,故认定存在7次违法停车行为并无不当。该院维持了海口交警的行政处罚决定。叶恒不服,上诉到海口中院。
法院终审驳回男子诉求
“无证据证明持续停放”
叶恒上诉称,他和小区其他居民一样将车停在小区前紧邻人行道的路边时,并未在停车路段看到禁止停车标志,也没影响到交通,否则交警就会拖车。他认为北京通州交警执法行为违法,应予撤销交警的处罚及一审判决。
海口中院在审理时查明,从最后一次所拍的现场照片来看,叶恒车辆停放的位置与形状与其他时间段存在明显不同。
海口中院认为,根据北京通州交警采集的数据显示,叶恒的车辆在9月11日、13日、24日、26日及10月10日、28日,11月5日不同时间段,共计7次违章停放在路边,叶恒不在现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叶恒的车辆停放在道路上,违反了规定,交警部门可以对叶恒的违法行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该机动车拖移停放以免妨碍交通。而依据法律规定,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没有当场处罚的,可以由机动车等级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因此,海口交警支队在北京通州交警未处罚的情况下,可以对叶恒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罚。海口交警支队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日前,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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