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1月14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媛 通讯员 薛逢侠)儋州男子符某因妻子计划外怀孕遭人告发,对疑似举报人怀恨在心。17年后,他将自制的爆炸装置悄悄放入疑似举报人家中,致其身体多处受伤。日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以爆炸罪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996年,被告人符某与妻子计划外怀孕遭人告发,并受到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引产措施,引产过程中胎儿存活,被符某家人抱走,但儿子存在先天性残疾。被告人符某怀疑遭到同事赵某告发,遂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0年,符某用电吹风筒和烟火药制造了一个可触电引爆的爆炸装置,企图用于报复赵某。但当时符某不知赵某住处,遂将该爆炸装置存放在保险箱里。
2013年9月21日晚,打听到赵某住处后,符某趁赵某家中无人,将装有爆炸装置的塑料袋放入赵某家客厅的窗户下。当晚23时许,赵某见到红色塑料袋包装的吹风筒,但没有意识到系爆炸装置。次日晚19时许,赵某及其妻子约朋友来家中打麻将,见麻将牌潮湿,赵某便想用吹风筒吹干,没想到伪装成吹风筒的爆炸装置一通电便发生爆炸,赵某身体多处受伤。后经鉴定,赵某左右耳部、胸部、肢体部的损伤均构成轻伤。
2013年9月28日,被告人符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审讯,符某对其为报复而将自制吹风筒爆炸装置放入赵某家中的行为供认不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为报复他人,用吹风筒自制爆炸装置,并放入被害人住宅,导致被害人多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鉴于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以爆炸罪,依法判处符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附带民事赔偿给原告赵某医药费等3万余元。
随后,符某向海南二中院提出上诉,称其制作的爆炸装置炸药含量较少,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爆炸罪,请求改判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海南二中院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符某犯爆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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