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持斧头等闯入一猪场,找老板娘要钱,遭到拒绝后欲强奸老板娘,这时孩子哭闹,趁着男子起身关门,老板娘冲出房门逃脱。男子抢走手机、电动车等财物,几天后落网,他还涉及一起盗窃花梨案。日前,经海口美兰法院一审、海口中院终审,该男子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13年11月8日,吴毓德(男,现年26岁,定安人)携带砍柴刀和锯子窜到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仙鹤村村口的槟榔园内,将吴某家种植的两棵花梨树盗走。经鉴定,被盗的两棵花梨树木价值人民币5280元。2013年11月11日,吴毓德手持斧头和割胶刀来到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某猪场,向猪场老板娘王某要钱。被王某拒绝后,吴毓德把王某推进房间,用割胶刀顶住王某的脖子威胁不要反抗,随后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因王某的小孩在房外哭着喊妈妈,王某趁吴毓德起身去关门时冲出房外。吴毓德便将王某放在房屋窗台处的手机,现金2000元和停在屋外的一辆红色两轮电动车劫走。2013年11月15日,公安民警在三江镇仙鹤村将吴毓德抓获。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毓德的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根据吴毓德强奸未遂,有盗窃罪前科,数罪并罚,决定对吴毓德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宣判后,吴毓德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称,吴毓德想找王某要钱,王某拉着他的手不松手,他就推了她一下,她被绊倒,同时衣服的扣子在推的时候被扯掉了,他没有进入房间,也没有想着与王某发生性关系,一审判决认定吴毓德犯强奸罪与事实不符,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海口中院认为,经查,吴毓德在侦查阶段即供述其欲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在王某趁其关门逃跑时,其抓住王某小孩威胁,后在其从窗口处拿包时,王某趁其不备带着小孩逃离现场。该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可以相互印证证实吴毓德强奸未遂的事实,故辩护意见无理,不予支持。
日前,海口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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