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一处房产,10年间先后有5任业主取得房屋产权,但是由于房产被最早的房东占有,前面4任业主都通过抵押或拍卖形式将房产过户,虽然法院判决胜诉,但是如今第五任业主仍然无法进入居住。
判决生效却无法执行
市民叶秀丽反映,2013年11月29日,他从一位谭先生名下购买了位于福田区白沙岭南天大厦2栋1723号房产。但据叶秀丽反映,该房产一直未能交到其手上使用,实际由林某兵和张某民夫妇占有,她在取得房产所有权后多次催告对方搬离,2013年12月9日还向两人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搬离,均未果。故叶秀丽请求法院判决两人搬离该房产。判决书显示,林某兵和张某民夫妇则称,该房产是他们的唯一一套房产,原本属于两人所有,除了该房产之外无处可住。此外,其反映广州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其没有欠对方70万元,而法院执行上述民间借贷案件以35万元拍卖掉涉案房产,而且没有通知其本人,执行程序上有瑕疵。
2014年2月19日、2月25日,福田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2014年2月27日出具的判决书显示,被告林某兵和张某民夫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天之内搬离涉案房产,向原告叶女士返还上述房屋,但是至今都没有搬离。
2015年1月23日下午,在叶秀丽带领下,南都记者来到涉事房产门前,大门紧闭,叶秀丽多次敲门,试图敲窗户,但是始终没有人应答开门。截至昨日发稿,南都记者未能联系到该夫妇。
南天大厦位于福田区百花片区,片区内有不少名校。叶秀丽表示,自己购买这处房产是为了给孩子作为学区房,但却始终无法入住。看房当时,前一任业主告诉其房子里住的是租客,自己并不知道房子此前存在的情况。
房产10年前就已易主
福田人民法院查明,1989年,林某兵和张某民夫妇从深圳市城建开发(集团)公司购买了涉案房产,1995年3月,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兵名下。2000年10月18日,被告张某民立下一张70万元的借据给案外人孟某。2001年6月15日,两被告将登记在林某兵名下的涉案房产无偿赠与两被告的女儿张某立,并过户登记至张某立名下。2002年,孟某持张某民立的70万元借据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民向孟某偿还借款70万元及利息。2003年1月,天河法院判令张某民向孟某偿还70万元借款及利息。2004年,孟某以林某兵和张某民夫妇及其女儿张某立为被告,请求福田区人民法院撤销林某兵、张某民将涉案房产无偿转让给被告张某立的行为。2004年6月,福田区人民法院撤销了这一赠与合同。上述两份判决生效后,孟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天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涉案房产,经过拍卖,该房产由案外人何某以35万元竞得。2005年4月11日,涉案房产登记至何某名下。
法院曾因故裁定中止执行
据福田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位于南天大厦2栋1723号的这套房产,10年内先后有5名业主遇到如上情形。前述提到的孟某是第一位,何某是第二位。
2005年12月,何某曾就此事向福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6年7月,法院判决张某立、张某民、林某兵等人停止对何某拥有的涉案房产的侵权、从涉案房产中搬出并返还涉案房产;张某民、林某兵按同类房屋的政府指导租金标准向何某赔偿经济损失。该判决生效后,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2月,法院作出裁定,确认依据上述判决,张某民、林某兵应停止对何某拥有的涉案房产所有权的侵犯。但同时查明并认为被执行人林某兵、张某民均已退休,无其他居所,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何某也未能提供张某民、林某兵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裁定中止执行。
2008年6月,何某将涉案房产转让给李某,产权登记至李某名下;同月,李某与银行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以涉案房产作抵押向银行贷款。2009年,银行以李某为被告,要求李某偿还尚欠贷款并实现抵押权,由于李某没能付清款项,银行可就处分涉案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然而,法院表示,因前一次判决没有执行干净,所以此次中止了执行。接着,2013年7月,李某将涉案房产转让给了第四任业主谭某。
第五任业主即是叶秀丽。其称与谭某存在借款关系,谭某欠其款项,将涉案房产以房抵债给了她。此外,房地产权抵押登记查询表显示,叶将涉案房产抵押给案外人刘某,向刘某借款230万元,并于2013年12月1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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