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4岁的彭女士是温州某家政服务公司的负责人,自称是中华高级催乳师。在去年发生的一场车祸中,她右髋部、右肘不幸受伤。彭女士认为车祸导致她左手留下后遗症,影响了催乳师工作,于是向肇事司机、司机所在单位、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索赔182万元。
昨天,鹿城法院一审宣判此案,由保险公司赔偿彭女士6.2万余元。鉴于事故发生后,彭女士已获赔3.5万元,故鹿城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另外赔偿彭女士2.7万余元。
判赔数额为什么与彭女士之前索赔的金额相差悬殊?主审法官给出了解释。
首先,经法院查询,彭女士没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承认的相关职业资质证书。她所持有的“中华高级催乳师”职业证书是由南京新中医学研究院颁发的,这是一家注册地在南京的企业。凭这本证书无法认定职业等级。
其次,彭女士的伤势鉴定报告显示,她因交通事故导致骶骨骨折、右髋部、右肘软组织挫伤,伤势及其后遗症不构成伤残。根据鉴定报告和医院所出具的住院病历,没办法证实她左手也受了伤,更不能证明她左手的后遗症是由交通事故引起的。
彭女士索赔的182万元包括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其他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偿费等等。但是因为她的伤势没有构成伤残,治疗也已经结束,没有后续费用。因此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彭女士医疗费等费用6.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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