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原本是银行的正、副支行行长,本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好监管关,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近日,琼中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收受好处费,银行正副支行长被刑拘
近日,琼中法院审理了一起受贿案。本案中,吴某及简某作为银行的正副支行行长,为企业办理贷款后大收好处费,双双获刑。
简某(男,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本科文化)系某银行昌江支行原副行长,于2014年1月被刑事拘留。吴某(男,生于海南省儋州市,本科文化)系某银行昌江支行原行长,于2014年1月被刑事拘留。
副行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5.5万元
据介绍,简某在担任儋州支行行长助理、昌江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给相关企业公司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2010年,简某在儋州为洋浦××物流有限公司办理银行贷款业务后,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的好处费20万元。2012年7月,简某在儋州一家酒店内非法收受杨某所送好处费10万元。
简某调任至昌江,在担任昌江支行副行长期间,仍继续大肆敛财。他为海南××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后,于2012年中秋节前一天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儿子所送好处费1万元;于2013年春节前一天,非法收受好处费1万元。简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5.5万元。
行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1万元
吴某在担任儋州支行行长期间,为海南××实业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于2008年10月、2009年中秋节前、2010年春节前等,多次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该公司人员洪某好处费1万至数万元不等。
吴某在担任昌江支行行长期间,为昌江××矿业有限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于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海口一家酒店非法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所送好处费1万元;于2013年春节后,在其办公室非法收受该公司财务总监所送好处费2万元。吴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1万元。
案发后,简某退还赃款61万元;吴某退还赃款54万元。
副行长获刑11年,行长获刑8年
琼中法院认为,简某和吴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65.5万元和121万元,二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近日,琼中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简某有期徒刑11年;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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