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获悉,原菏泽市委常委、统战部长刘贞坚受贿一案于上午九点半在该法院刑事审判法庭公开审理。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上指控:2007年中秋节至2012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刘贞坚利用其担任中共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陈宜民、山东新巨龙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等个人或单位在职务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单独或通过其妻江英娟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贞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58.157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贞坚,男,1962年出生,原菏泽市委常委、统战部长,曾任巨野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副市长, 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山东省检察院决定被逮捕。本案由潍坊市检察院立案侦查,2014年5月18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4年11月12日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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