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一巡回法庭赶在春节前在深圳挂牌,将从2月1日起受理广东、广西和海南三省区的有关案件。最高法巡回法庭的改革方案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议中亮相以来,就具有高度吸引力,因为这是此轮司法改革触及最高院自身为数不多的举措。
巡回法庭也许会生长出新功能
按照规划,将来巡回法庭将覆盖全国,每个巡回法庭对应数个省区。这项改革可谓响应了学者和体制内长期的呼声,被认为是破除司法地方化的一个重磅改革。但是随着第一巡回法庭的“开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发布,改革的激情也迎来了“冷思考”。
此前,有权威人士撰文历数巡回法庭的七大示范价值,例如在主审法官选任、人员分类管理等方面可以有所示范。这类价值主要涉及司法在技术层面上的微操作,虽然有一定重要性,但实现这些微操作完全不必闹出全国范围内布局巡回法庭的大动静,在最高院内部即可推行。假如巡回法庭制度的价值仅限于此,那么未免给人“杀鸡用牛刀”的感觉。
制度发展史上有一种“无心插柳柳成阴”的有趣现象。有时候一个制度设立某种结构的初衷并非是为了(或是声称)实现某种特定功能,但是时过境迁,老结构会生长出新功能,成为更大制度框架下的“游戏规则改变者”。
最高法巡回法庭制度便具有这样的潜力,甚至可以说,巡回法庭制度的最重要变革价值便在于它蕴含着实现这种潜力的可能性。
巡回法庭的潜在功能有制度伏笔
目前而言,巡回法庭的主要功能是代表最高法行使所在巡回区的终审职能,但除此之外,巡回法庭还可能发展出新的功能,这些功能若能实现,将有助于中国司法“改头换面”,乃至于“更新换代”。
第一种潜在的功能是,最高法巡回法庭可能会成为地方法院的“竞争者”。当事人既可以选择到最高法巡回法庭起诉,也可以选择到相应的基层法院起诉,由巡回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性受理。这样一来,巡回法庭和基层法院就得开展“案源竞争”,而法院的竞争力无外乎公正性和高效性两方面。通过竞争就有可能提高法院这两方面的素质。这种潜力并非天方夜谭,而是有历史先例。中世纪英国国王派出巡回法庭,与各地的领主法庭进行竞争,结果提高了司法的整体权威。
第二种可能性是,最高法巡回法庭不与基层法院进行正面竞争,而是相互补充。巡回法庭审理那些“不适合”基层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具体哪些案件属于这个范围,时势不同可以有所调整。就目前而言,两种案件急需超越地方化。首先是牵涉到地方重大利益的案件。其次是涉及地方政府抽象行政行为的案件,由巡回法庭对文件作出合法性审查。
第三种可能性是,待其他区域的巡回法庭也配备到位后,最高法本部就可以从日常案件的审理中抽身出来,专注于审理具有根本性意义的案件,例如宪法案件、关系到移风易俗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金蝉脱壳后的最高法,将不再是“全世界规模最大的最高法”,实际上相当于一个全新的司法机构,甚至可以起到宪法法院的作用,弥补目前中国司法制度结构中的一个大缺憾。
最高法巡回法庭所能承担的这些潜在功能,并非遥远的想象,现行法制框架中已经埋下了伏笔。例如根据《法院组织法》,最高法可以审判“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巡回法庭受理的案件包括,最高法认为应当由巡回法庭审理或者办理的其他案件。这些规定实际上为前述三种潜在功能埋下制度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