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犯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犯张帆、张立冬执行死刑。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定,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及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张某(时年12周岁)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14年5月28日21时许,张帆、吕迎春为发展“全能神”教徒,让张航、张巧联、张某向在餐厅内就餐的顾客索要联系方式。因张航两次向被害人吴硕艳(女,殁年35岁)索要手机号码遭拒,张帆、吕迎春遂认定吴硕艳为“恶灵”,张帆率先持餐厅内座椅砸击吴硕艳,吴硕艳反抗,在场的张立冬、吕迎春、张航上前与张帆共同将吴硕艳打倒在地,张帆手撑餐桌反复跳起用力踩踏吴硕艳头面部直至无力跳起。后张帆将张立冬购买的拖把分别递给张立冬和张某,指使张立冬、张航、张巧联、张某上前“咒诅”、殴打吴硕艳。张立冬抡起拖把连续猛击吴硕艳头面部,直至将拖把打断,又将吴硕艳从桌椅之间拖出,用脚猛力踢、踩、跺吴硕艳头面部。被害人吴硕艳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另查明,被告人张帆、张立冬还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对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帆、张立冬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法并罚。张帆、张立冬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两人打击、踩踏被害人头部的行为是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直接原因。张帆系故意杀人犯罪的发起者、组织指挥者及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立冬系犯罪的主要实施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两被告人杀人意志坚决,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当依法严惩。依法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张帆、张立冬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张帆、张立冬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临刑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张帆、张立冬的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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