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3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沈玉华 崔善红)原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冠群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118万元。海口网记者从海口龙华区法院获悉,龙华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冯冠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据了解,冯冠群于1994年5月进入国有控股公司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工作,先后担任技术员、部门经理助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助理等职务。2012年起,冯冠群开始担任海南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至2014年间,冯冠群利用其负责工程建设的职位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林某宗、程某友、刘某、翁某、李某峰、赵某波等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18万元。
案发后,冯冠群已退回赃款人民币30万元。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冠群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8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龙华法院依法判处冯冠群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相关链接:
福州狗窖性奴案近日宣判 郭某获刑十年半数罪并罚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