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余获释后回到四川老家,家中残破不堪,柜子上的日历还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
“杀人者”王本余冤狱18年昭雪
真凶被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1994年底,40岁的四川人王本余被牵进一起8岁幼女的奸杀案,后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北京警方将真凶李彦明抓获。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王本余被释放,并获得150万元赔偿金。
近日,该案的真凶李彦明被北京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当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拨通王本余的电话时,他在电话那头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我知道了。”
案发
8岁女孩被室友奸杀
帮忙抛尸后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40岁的四川遂宁人王本余带着6岁的女儿在内蒙古打工,这是他从河北到内蒙古包头蹬三轮车挣钱的第三个年头。
之前,在货仓卸货时他认识了河北籍装卸工李彦明,两人一起住在一个出租屋内。当年的12月16日傍晚,蹬了一天三轮的王本余刚回到出租屋,同屋的李彦明走过来告诉他:“我杀了个小女孩,你不要报案。”听到这事,王本余当时就惊呆了。趁王本余惊魂未定之时,李彦明要求王本余帮助自己处理尸体。
对于当年为什么没有直接选择报警,王本余说当时李彦明先是威胁他不要报案,不然就杀了王本余和他女儿,紧接着李彦明又跪下来求他说自己家里还有妻子儿女,不要他报警,“他当时就跟我说如果我敢报警就杀了我和我女儿,然后他自己就逃跑。”
李彦明的威胁让王本余又惊又怕,他没敢报警,并帮助李彦明处理了尸体。当天晚上9点多,他蹬着装有小女孩尸体的三轮车,李彦明坐在三轮车上,两人将尸体拖到了离出租屋10多里外的郊外抛尸。
案发当天,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王伟(化名)8岁的女儿王蕾(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
第二天早上,王本余发现李彦明不见了。当晚,因有强奸杀人嫌疑,王本余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带走。后王本余带领侦查人员在一处公路涵洞内找到了小女孩的尸体。“审讯时,我说人不是我杀的,是李彦明杀的,可他们都不相信我。”
入狱
被判刑后曾三次申诉
怕影响减刑放弃继续申诉
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认定王本余奸淫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技术鉴定;认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证据没有,且不能排除李彦明的嫌疑,应传讯李彦明查证核实。
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本余辩解称,人不是他奸淫杀害的,而是李彦明所为;自己只是帮着把尸体拉上,由李彦明抛在涵洞内。“我只顾蹬着三轮车,尸体连碰也没碰。”
根据媒体的报道,当年王本余的辩护人、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平认为,指控王本余犯奸淫幼女罪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未从任何物证或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纹”;李彦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为本案从犯,“王本余多次供述与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彦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据了解,王本余案发后共有10次供述,除了2次有罪供述,其他8次均指证李彦明杀人。“但办案的人都不相信我,后来他们就对我刑讯逼供,我扛不住了就招认了。”王本余说。
后经过包头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1994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包头市东河区红海一小幼儿班女学生王蕾上学途中,租房居住在学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给“吃糖”为诱饵,将王蕾骗入家中,把其按在床上,强行实施奸淫。其间,王本余猛掐王蕾颈部,致其窒息而死。而后,王本余将王蕾的尸体塞入竹筐,当晚把尸体用人力三轮车拉到东河区王大汉营子包伊公路7.5公里处抛于公路下涵洞内。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8月,王本余被安排到内蒙古第五监狱服刑。王本余说,他从1998年起就开始写申诉,说人不是他杀的,自己是冤枉的,总共写了三次。因为他不停申诉,减刑也受到了影响,1999年他才被改判无期。之后他不再写申诉,“因为害怕影响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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