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本余获释后回到四川老家,家中残破不堪,柜子上的日历还停留在上世纪90年代
“杀人者”王本余冤狱18年昭雪
真凶被判处死刑 缓期两年执行
1994年底,40岁的四川人王本余被牵进一起8岁幼女的奸杀案,后因强奸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2012年北京警方将真凶李彦明抓获。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王本余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王本余被释放,并获得150万元赔偿金。
近日,该案的真凶李彦明被北京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当北京青年报记者昨天拨通王本余的电话时,他在电话那头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我知道了。”
案发
8岁女孩被室友奸杀
帮忙抛尸后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40岁的四川遂宁人王本余带着6岁的女儿在内蒙古打工,这是他从河北到内蒙古包头蹬三轮车挣钱的第三个年头。
之前,在货仓卸货时他认识了河北籍装卸工李彦明,两人一起住在一个出租屋内。当年的12月16日傍晚,蹬了一天三轮的王本余刚回到出租屋,同屋的李彦明走过来告诉他:“我杀了个小女孩,你不要报案。”听到这事,王本余当时就惊呆了。趁王本余惊魂未定之时,李彦明要求王本余帮助自己处理尸体。
对于当年为什么没有直接选择报警,王本余说当时李彦明先是威胁他不要报案,不然就杀了王本余和他女儿,紧接着李彦明又跪下来求他说自己家里还有妻子儿女,不要他报警,“他当时就跟我说如果我敢报警就杀了我和我女儿,然后他自己就逃跑。”
李彦明的威胁让王本余又惊又怕,他没敢报警,并帮助李彦明处理了尸体。当天晚上9点多,他蹬着装有小女孩尸体的三轮车,李彦明坐在三轮车上,两人将尸体拖到了离出租屋10多里外的郊外抛尸。
案发当天,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王伟(化名)8岁的女儿王蕾(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
第二天早上,王本余发现李彦明不见了。当晚,因有强奸杀人嫌疑,王本余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分局带走。后王本余带领侦查人员在一处公路涵洞内找到了小女孩的尸体。“审讯时,我说人不是我杀的,是李彦明杀的,可他们都不相信我。”
入狱
被判刑后曾三次申诉
怕影响减刑放弃继续申诉
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认定王本余奸淫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技术鉴定;认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证据没有,且不能排除李彦明的嫌疑,应传讯李彦明查证核实。
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本余辩解称,人不是他奸淫杀害的,而是李彦明所为;自己只是帮着把尸体拉上,由李彦明抛在涵洞内。“我只顾蹬着三轮车,尸体连碰也没碰。”
根据媒体的报道,当年王本余的辩护人、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平认为,指控王本余犯奸淫幼女罪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未从任何物证或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纹”;李彦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为本案从犯,“王本余多次供述与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彦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据了解,王本余案发后共有10次供述,除了2次有罪供述,其他8次均指证李彦明杀人。“但办案的人都不相信我,后来他们就对我刑讯逼供,我扛不住了就招认了。”王本余说。
后经过包头法院审理,法院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1994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包头市东河区红海一小幼儿班女学生王蕾上学途中,租房居住在学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给“吃糖”为诱饵,将王蕾骗入家中,把其按在床上,强行实施奸淫。其间,王本余猛掐王蕾颈部,致其窒息而死。而后,王本余将王蕾的尸体塞入竹筐,当晚把尸体用人力三轮车拉到东河区王大汉营子包伊公路7.5公里处抛于公路下涵洞内。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8月,王本余被安排到内蒙古第五监狱服刑。王本余说,他从1998年起就开始写申诉,说人不是他杀的,自己是冤枉的,总共写了三次。因为他不停申诉,减刑也受到了影响,1999年他才被改判无期。之后他不再写申诉,“因为害怕影响减刑”。
转机
北京的凶杀案牵出真凶
检方赴内蒙古重新调查
在接受采访时,王本余说他自己后来一度彻底失去了“能出去”的想法,开始接受现状劳动改造。但转机却在2012年出现,此时,仍在监狱里服刑的王本余并不知道外面所发生的一切。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60号门外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为37岁的女子杨某。
2012年2月13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彦明对杀害杨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还交代,1994年底的一天,在内蒙古包头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还杀过一个小女孩。他说,之所以起杀心,是因为几天前,一名满身酒味的男子曾追打他,几天后他看见打他的男子领着一个小女孩。之后,他在住地门口看见小女孩路过,便把她叫到屋里,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将其杀害。他还交代,见小女孩已死,他就把手伸进小女孩的下体。后来王本余回来了,他告诉王本余说他把小女孩掐死了。到了晚上,他们把小女孩的尸体装到筐里,然后骑着三轮车,在公路一个有桥的地方,把筐扔到桥下。
李彦明的交代引起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北京检方认为王本余案为错案的可能性较大,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内蒙古调查。2012年12月,办案人员见到了正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的王本余。“当时觉得一下子有了希望,那天激动得觉都没睡好,当时就开始哭。”王本余回忆说。
在对王本余案当年多本卷宗认真仔细研究后,该案调查组发现,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存在一些重大疑点。
比如,在强奸的证据上,王本余当时曾供称他是在王蕾体内射精,但案发后司法鉴定并没有在王蕾体内、体外及衣物上找到精斑。为核实李彦明有罪供述情况,北京检方委托公安部法医鉴定中心对王蕾伤情形成原因进行了鉴定。李彦明坦白王蕾的下体伤情是其用手抠形成,而王本余供述称是性交导致。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会阴部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男性性器官单独作用难以形成。
洗冤
时隔20年真凶终获刑
获赔150万 法官道歉
除了北京司法机关,王本余案也得到内蒙古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经过两地沟通协调,2013年7月,在内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释放。
2013年9月,包头中院对该案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本余犯故意杀人罪和奸淫幼女罪,直接证据仅有王本余的供述,没有客观证据印证,部分间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机关在再审中提交的李彦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彦明告知其杀害王蕾后,仍然帮助李彦明抛弃尸体,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王本余有期徒刑3年(刑罚已执行完毕)。
2013年11月,王本余获得国家赔偿150万元。
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王本余说,冤情洗脱的那天,他当时就地哭了起来,“高兴坏了,真的,就跟做梦一样,当时大哭一场,总算盼到这一天了。”
王本余说,当年的段姓审判长跟他道歉说:“让你受委屈了,那样判是当时的政策,放到现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了。”
2014年11-12月间,李彦明涉嫌故意杀人罪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在庭审中,王本余出庭作证,与李彦明对质。对于当天在法庭上所说的话,王本余说他记不清了,只记得李彦明说不知道杀人的事情。“说的什么记不清楚了,只记得北京实在太大了,冬天也不算冷。”
2015年1月,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彦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王本余只是淡淡地说了一句:“我已经知道了。”
对话王本余
审判长跟我道歉:你受委屈了
北青报:李彦明被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个判决你知道吗?
王本余:我已经知道了。
北青报:怎么知道的?
王本余:法院审的时候,我就过去了,后来我就知道最后是死缓。
北青报:当时在法庭上你是怎么说的?
王本余:让我去作证。在法庭上,李彦明说他不知道杀人的事情,不承认是他杀的。我当时说的什么,具体也记不清楚了。
北青报:您在监狱待了多少时间?
王本余:差两个多月就19年了。
北青报:在监狱里有没有申诉过?
王本余:进监狱一段时间后我就开始写了申诉,说人不是我杀的,但监狱里的人都不相信,还说我不好好改造。1997年我就开始写了,总共写了3次,但他们就是不相信我,压着没有往上交。后来李彦明被抓了,他们才开始相信我。
北青报:冤情洗脱的那天怎么想的?
王本余:我当时就地哭了起来,高兴坏了。真的,就跟做梦一样,没想到我的案子能翻过来。当时大哭一场,总算盼到这一天了。
北青报:您获赔了150万,这些钱打算怎么用?
王本余:基本上都被亲戚朋友借走了。
北青报:现在身体还好吗?
王本余:肯定不好啊。监狱里条件不好,对我身体伤害太大了,我现在骨头疼,眼睛也不好,什么也干不了。
北青报:女儿还好吗?
王本余:挺好的,她后来嫁到福建去了,现在我外孙也有了。
北青报:现在平时都干什么?
王本余:我现在就一个人,在遂宁住。平时也不干什么,年龄有点大了。我不抽烟不喝酒不打牌,政府还给我办了五保户,每个月有200多块钱,也够我花了。
北青报:还有其他亲人吗?
王本余:父母都在我蹲监狱的时候过世了。母亲是去年7月12日去世,在我回来前的11天时去世了,她临死我都没有见上一面。
北青报:从监狱出来之后,有人给你道过歉吗?
王本余:当年的一位姓段的审判长跟我道过歉,他说让我受委屈了,对不起你,那样判是当时的政策,他也没办法,放到现在就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了。我也很感谢他,当时没有要我的命,我才能出来。
北青报:对其他办案的人,你有什么想说的?
王本余:当年那些办案的警察,如果不是他们我肯定不会在监狱里蹲这么长时间。他们一点担当责任的勇气都没有,我希望国家一定要追究他们的责任,人命关天的事情不是小事情,怎么能马马虎虎就办了。
相关链接:
河北涞源奸杀女童副校长杨海军被执行死刑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