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5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吕莹玉)湖南女子王琳(化名)在海口多次介绍失足妇女卖淫,从中收取介绍费牟利,2014年王琳在一次介绍他人卖淫活动中被抓获,近日被海口美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王琳供述,她在海口认识一些自愿卖淫的妇女后,将这些妇女的信息印成广告名片四处散发,通过介绍卖淫收取介绍费牟利。
2014年6月26日晚上10时许,王琳在海口市美兰区南宝路一带,通过电话介绍失足妇女余某某、令狐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金地路的一家酒店卖淫。约半个小时后,公安民警在该酒店一房间内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余某某和王某(男),在该酒店另一房间内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令狐某某和王某某(男)。
当晚11时许,王琳在南宝路通过电话再次介绍失足妇女陈某某到海口市琼山区凤翔路某酒店卖淫。约八小时后,公安民警在该酒店一房间抓获正在卖淫嫖娼的陈某某和林某某(男)二人。随后,公安民警在海口市龙华区海垦路148号城市假日广场抓获王琳和缴获作案通讯工具手机1部。
据了解,早在2009年王琳就两次因介绍他人卖淫被行政罚款和行政拘留。
美兰法院认为,王琳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三人次,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王琳能够坦白其罪行,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王琳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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