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缘何而来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赵世金对面的墙上挂着这幅字。
像大多数蒙冤者一样,研习法律是他们在高墙内的精神支柱,直到今天,他的办公桌上还搁着一本700多页的《刑法学》,“诈骗罪的要件”的内容被他用笔划出了道道横线。“说我合同诈骗,可这书上列举的7个要件,我一个都够不上。”赵世金说,“最荒唐的是,说我诈骗,居然找不到受害人。”
“诈骗”究竟缘何而来?
2004年,因为看中了洗浴业的前景,赵世金在安徽滁州市区租赁房屋,与房主合伙开办一家名为“圣凯龙”的浴场。赵世金以房主的房产作为抵押,在安徽全椒县信用联社先后贷款300万元、100万元,用以解决装修改造资金问题。
经营浴场期间,他和一个叫张正根的下岗职工合伙承包了全椒县马厂林场的两处山林,共计628亩。为此,赵世金向全椒县信用联社又贷款180万元,全椒县信用联社将该款直接汇入了马厂林场的账户,作为购树款。
“办理这笔180万元贷款的时候,手续上的确出现了‘瑕疵’,但这不构成犯罪,更不是什么‘贷款诈骗’。”赵世金说。
直到后来,滁州市中院二审才认定,赵世金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虽使用了伪造的贷款承诺书获取了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其按合同约定用于正常的经营活动,其间归还了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不能查证赵世金非法占用贷款之目的,故“贷款诈骗”不成立。
“贷款诈骗”的罪名被否定了,但这次判决还是认定赵世金的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
赵世金将共计628亩的两处山林卖给了江苏溧阳的一家公司,并签订了买卖协议,后来,在张正根与王培成(张正根的朋友)的要求下,又将该批树木卖给了他们,并收取了王培成75万元的树款。
“一物二卖”是常见的民事纠纷,尤其在房产交易市场,“一房二卖”屡屡发生,但是赵世金却因“一树二卖”,被认定为“合同诈骗”。
直到2014年12月滁州市中院开庭再审,才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赵世金客观上对张正根与王培成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亦不足以证明赵世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认定赵世金犯合同诈骗罪不当,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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