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没有新进展,判决反反复复
2014年12月24日,赵世金只身一人前往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午两点半,在该院信访接待室,法官向他宣读了滁州市中院再审的判决,原审上诉人赵世金无罪。
这是赵世金收到的第7份判决书,终于还了他的清白。8年来,“贷款诈骗”、“合同诈骗”这两项罪名就像两副镣铐,让他始终走不出“有罪”的阴影。
2007年11月13日,定远县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赵世金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赵世金提起上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8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定远县人民法院经重审,于2008年8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赵世金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赵世金再次提起上诉,定远县人民检察院也提起抗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判决,认定赵世金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按核准程序审理后,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0年6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请求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两万元。
据赵世金的代理律师毛立新分析,在没有发现新的证据的前提下,该案的刑期由15年降至5年,又升至6年,再降至3年半。“而这期间,‘合同诈骗’的罪名先后被否定,再拾起,最终才被否定,如此反反复复,不仅无法体现出司法的公正,也让司法的威严受到损害。”
“尤其是滁州中院,自己曾在判决中否定了合同诈骗罪,后来重审时又捡起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在毛立新看来,“法院如此判决,等于自己打了自己的脸,之所以这么做,可能也是无奈之举”。
2010年9月2日,赵世金刑满释放。“刚出来,精神已经崩溃,需要一个调整期。”2012年7月,他决定向滁州市中院申诉,半年内没有回应。此后,他多次通过写信和上访的形式,向省高院、最高院申诉。
“滁州市中院没有明确地说不能受理,但也没有书面意见,只是说要等等,也许是在等待大环境的改变。”毛立新说,“原本我们没有寄希望于滁州市中院,因为自己启动再审很难,但是他们终于迈出了这一步。”
经过长达两年的漫长等待,2014年7月,赵世金收到了滁州市中院再审的通知。
2014年11月12日,滁州市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这场公开审判,没有让毛立新感到多大的压力。“既然自己启动了再审,宣判无罪的把握肯定比较大。”最终,赵世金宣告无罪。
这一天,赵世金等得太久了。
“是案情太过复杂吗?是法官不够专业,水平不高吗?为什么这个案子当初审理了3年半,7年之后才为我平反?”除了这一串疑问,赵世金提出质疑,如此普通的一个案件,牵涉到三级法院,各级办案人员来回往滁州、全椒、凤阳等地调查了多次,其间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司法成本的严重浪费,“而这些损失,究竟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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