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主因:举证不能
项城市法院对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责任的认定,主要来自该案中的司法鉴定。2012年3月20日,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和项城市城郊乡卫生院申请,就徐秀英的右肾缺如是否与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医学鉴定。
2013年6月26日,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了徐秀英右肾缺如的事实,并称右肾动脉未见显示,且腹主动脉右则缘相当于左肾动脉平面见局部凹陷,不符合右肾萎缩后的改变,“右肾被切除并右肾动脉被结扎的可能性是存在的”。鉴定意见认为: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为徐秀英施行直肠癌根治术的过程中存在行右肾切除术的可能性,但难度较大,且目前无徐秀英的右肾在该手术过程中被切除的直接证据;项城市城郊乡卫生院在为徐秀英施行腹式子宫切除术的过程中难以实施右肾切除术。
项城市法院认为,原告徐秀英在本案中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而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没有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焦点
项城市警方:
未立案因无法确定被“盗割”
在徐秀英起诉项城市人民医院的3年多里,双方就手术时间、是否存在盗肾可能、徐秀英右肾到底去哪儿了等问题一直争执不下,在医院方上诉后,这些问题仍将继续成为焦点。
手术时间有多长?
根据徐秀英的说法,2006年11月17日,在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她在全麻的情况下接受了直肠占位切除术,术前她被诊断为直肠癌,术后确诊为直肠绒毛状管状腺瘤。而且,“手术时间过长”,从早上7点多推进手术室,下午2点多才出来。
徐秀英就此认为,这么长的手术时间,医院完全有机会在完成直肠手术之后,再切除她的右肾。而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政科科长张海君表示,根据医院对手术记录的复查,这场手术只进行了2小时35分,完全符合惯例和行业规范。
徐秀英的解释是,她并未被准许复印全部病历,没有看到对手术时间的描述,而且不能排除医院造假病历的可能。
“盗肾”难度大不大?
在徐秀英直肠手术的麻醉记录表上,共有包括两名主刀医生在内的6名医护人员的姓名。据张海君介绍,徐秀英的手术是在一个大手术室进行,除了徐秀英这台,还有两台其他手术。在如此众目睽睽之下,“盗肾”难度之大,使其发生的可能性为零。
张海君说,本案中被法院采信的鉴定报告,虽然指出了医院有切除徐秀英右肾的可能,但同时指出其难度较大,且目前无徐秀英的右肾在该手术过程中被切除的直接证据。“对事实的认定必须是有和无的问题,而不能这样模棱两可”。
在2007年接受子宫切除手术前,徐秀英并未检查肾脏的情况,这让她认为右肾丢失必然是项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或项城市城郊乡卫生院所为,既然鉴定报告排除了卫生院,就必然是人民医院切的肾。她的代理律师也认为,“盗肾”难度等问题都属于推论,并不具备法律上要求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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