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一袋硬币还劳务款 法院供图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陆某归还原告宋某350元欠款一案。案情虽然简单明了,案件标的额也不大,但还款方式令人惊诧,因为被告竟提着一袋一毛钱的硬币,在法庭上当场还钱。
因350元劳务款打官司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务费纠纷案。原告宋某持有一张被告陆某出具的欠条,欠条内容为:欠宋某叁百伍拾元水电安装会(费)钱。欠款人处有陆某的签名。据此,宋某要求被告陆某给付350元的劳务费及本案诉讼费。
审理中,陆某矢口否认自己欠宋某的钱,辩称其家中的水电装修的确是宋某帮做的,但劳务费已给付。至于欠条中提到的350元,是所有装修完毕后安装插座的劳务费,但因为后来没让宋某安装插座,所以这350元不应给。当初也是因为宋某担心不让他安装插座,自己又碍于熟人介绍的情面,为了让宋某安心才打的欠条。对于上述抗辩,陆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因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标的额很小,法院主张调解。但是,陆某坚称宋某是在讹他的钱,坚决不肯付那350元,也不愿接受调解。之后,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陆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宋某欠款35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还了一袋子硬币
陆某收到判决书后,要求当庭履行还款,于是1月27日上午原、被告双方来到连云区法院第十五法庭。当庭,陆某将一袋子一角硬币倒在被告席上,此举引来现场一片哗然。原告宋某花了一个多小时才数了大概1000个硬币,无奈之下便将剩余的硬币装进袋子,打算到银行兑换。
以“赔硬币”的方式予以履行是一种非常规行为。法官认为,此类履行方式会给法院带来不必要的工作负担,影响法院的工作效率,造成诉讼资源的不合理浪费,从法律层面上看属于违法。根据相关规定,用硬币赔偿违反了整个社会的日常民事活动惯例与公德,可以说是一种非理性的冲动。由于法律法规中没有针对具体的行为加以规制,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接受方也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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