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晚上,齐鲁网记者从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获悉,“5·28”烟台招远涉邪教故意杀人案二审出庭检察员意见书全文发布。
以下为意见书全文: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们受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代表本院,出席本法庭,依法执行职务。现对本案证据、案件情况和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故意杀人罪
1、在客观上,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实施了杀害被害人吴硕艳的犯罪行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充分证实,张帆等五名上诉人以极其残暴的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了令人发指的殴打,致其当场死亡。案发现场的多位目击者刘凯、李俊朋等人证实了张帆等五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证人刘凯在案发现场录制的视频,客观、真实、准确的记录了各上诉人的部分犯罪过程。各上诉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也予以供认。
2、在主观上,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具有杀死被害人吴硕艳的直接故意。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充分证实,在被害人拒绝提供电话号码后,张帆、吕迎春将其认定为所谓的"邪灵",必欲杀之而后快。在张帆率先动手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并通过语言明确无误地表达出要将被害人杀死的意思后,其他各上诉人基于邪教组织内部规定与要求,听从、服从张帆、吕迎春的指令意见,积极响应,与张帆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并在此故意的支配下,实施了殴打杀害被害人的行为。
3、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充分证实,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在作案时均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实了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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