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1、上诉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均系“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2000年,公安部发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中明确认定“全能神”为邪教组织。对此,各上诉人是十分清楚的。通过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等人宣扬的所谓教义、使用的书籍和组织活动方式,也充分体现出,其所在的“全能神”组织系冒用基督教名义,曲解《圣经》内容,编造歪理邪说,神化首要分子,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邪教组织”的特征,应当依法认定为邪教组织。
2、上诉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客观上实施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经被有关部门取缔,继续进行邪教活动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充分证实,在“全能神”被国家明确认定为邪教予以取缔的情况下,吕迎春、张帆、张立冬仍然继续进行“全能神”活动,多次非法秘密聚会,并通过互联网传播邪教信息,点击量达十七万余次,为了给进一步传播邪教、发展教徒做准备,进而发展到在公共场所索要他人联系方式。各上诉人所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行为。
3、上诉人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明知自己是在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活动,仍然故意为之。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充分证实,吕迎春、张帆、张立冬所参加的每次聚会均是秘密进行。尤其是2010年8月,当各上诉人听说自己的活动已经引起公安机关注意的时候,迅速躲回张帆的河北老家,以逃避打击。由此可见,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的一系列行为,均是在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
一审判决认定的大量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均是侦查机关依法取得,具备法律规定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证实了吕迎春、张帆、张立冬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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