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检察员刚才认真听取了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答辩如下:
(一)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提出的“所信仰的全能神不是邪教”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认定其所信奉的“全能神”教为邪教组织于法有据。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颁布《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对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规范。
其次,具体到本案,通过吕迎春、张帆、张立冬等人宣扬的所谓教义、使用的书籍和组织活动方式,可以看出,其所信奉的“全能神”组织确系冒用基督教名义,假基督教延续之名,行全能神传播之实;曲解《圣经》内容,在他们眼中,除了吕迎春和张帆,其他人对《圣经》的理解都是不正确的。甚至认为连《圣经》也已经过时,代之以《话在肉身显现》作为教义;编造歪理邪说,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她们对所谓"邪灵"的认定和处理;神化首要分子,吕迎春和张帆从普通信徒,到所谓的“长子”,最终妄自将自己认定为“神自己”;发展控制成员,一方面表现在对张帆一家的精神控制和财产控制,另一方面表现在对具有不同意见教徒的排斥和倾轧;危害社会,最为典型的就是2014年5月28日所实施的暴行,符合邪教组织的相关特征,一审判决依法予以认定是正确的。
(二)上诉人张帆、吕迎春提出的“吴硕艳才是加害者,自己是正当防卫而非故意杀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而各上诉人辩解的所谓“正当防卫”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现场多位证人均证实,被害人吴硕艳没有向张帆、吕迎春等人发起任何语言上的挑衅或者肢体上的攻击,仅仅是在被无故索要手机号码时表示了拒绝,没有任何客观的不法侵害。这一点,甚至各上诉人自己也无法否认,只能诡辩被害人吴硕艳是在所谓的"灵"里对她们进行攻击。
其次,上诉人张帆、吕迎春等人所称的“恶灵”利用超自然力量对其进行袭击的说法,属于典型的“幽灵抗辩”,在她们自己讲起来,固然是振振有词,但由于这一观点既有悖于基本科学知识,又与社会大众对事物的基本认知和判断相矛盾,系其利用“全能神”邪教教义所编造的荒谬言论,故而不足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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