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的辩护人分别就各上诉人刑事责任能力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本案是一起在“全能神”邪教思想支配之下发生的恶性杀人案件。正是由于张帆等人多年来修习“全能神”邪教,逐渐形成了一种与正常人不同的思维方式,并且在2014年5月25日之后,这种邪教思想愈演愈烈,达到了极度膨胀和狂热的状态,乃致将故意杀人当做所谓的“正当防卫”,这种对人和事物的偏颇理解,恰恰体现出了“全能神”邪教的“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特点和本质。
但是,在邪教思想支配下的偏执与狂妄,与精神疾病有着本质的区别。证据显示,本案上诉人作案前日常行为和参与社会活动是正常的,作案时犯罪逻辑思维是正常的、目的非常明确,对犯罪对象和犯罪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能力,整个犯罪过程意识清晰、明确、完整,归案后一直到今天的庭审中,接受讯问应答切题,供述符合逻辑,有自我保护能力,应当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四)上诉人张帆、张立冬的辩护人分别就尸体检验鉴定书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首先,被害人在案发当晚进入麦当劳餐厅的时候,是一名健康的正常人,而当不久之后医生赶到现场时,她已经停止了呼吸,之所以出现这样一幕惨剧,是被害人吴硕艳在极短的时间里遭到了多名上诉人的合力殴打所致,这一事实,有一审判决认定的大量证据证实。而尸体检验鉴定书中对被害人损伤情况的检验,与证人证言、上诉人供述、使用的作案工具、殴打方式等能够相互印证,对被害人死亡原因的论证意见,则是鉴定人依据客观事实、法医理论和法定程序作出的专业性鉴定意见,内容客观,依据充分,论证科学,应当予以采信。
其次,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登记管理工作。本案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持有山东省公安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资格证书,具有合法的鉴定资格,所出具的鉴定书程序合法,内容有效。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有失偏颇,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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