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一)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2014年5月28日晚,张帆、张立冬、吕迎春、张航、张巧联的暴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通过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善良的民众具有极强的蛊惑性“全能神”邪教组织在传播过程中,经常将“真理”、“奉献”等一些美好的词汇挂在嘴边,以伪科学的面目进行游说,对于部分民众来说具有很强的欺骗性和蛊惑性。本案中,在早期的秘密聚会、传播阶段,其劣迹、恶行尚未完全显现,一度吸引了数十名信众在其周围。2011年之后,她们深居简出,潜心修炼。到了2014年5月,张帆、吕迎春等人感到时机成熟,便自称是“神本体”,获得了“从天而降的权柄”,开始有权消灭“恶灵”,而判断“恶灵”的标准,却十分随意,对其稍有违逆或妨碍,就有可能被她们视为“恶灵”。
2、对不明真相群众具有极强的煽动性张帆、吕迎春等人,时时刻刻以神自居,言必称《神话》,几乎所有的事物都要到《神话》中寻找依据,乍一听似乎超然物外、高高在上,随口而出的一些宗教词汇,也会使人误以为她们真的具有自己的宗教理论。为了宣扬她们的“教义”,张帆、吕迎春撰写各类宣扬“全能神”邪教思想的文章近百篇,通过互联网向不特定多数人大肆进行传播。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张帆、张立冬、吕迎春等人不约而同的不再言必称《神话》,悄然改为《圣经》,试图将自己与基督教捆绑在一起,这一变化本身,恰恰也暴露了她们所信奉邪教的虚伪与欺骗。
3、对待教徒和他人具有极强的残暴性据上诉人张航供述,吕迎春和张帆对她们的精神控制十分严格,不允许有亲情,必须全心全意的信奉"全能神"。陈秀娟因为比较疼爱小儿子张某,便被视为信的不诚,因为妨碍了吕迎春控制张家的财产,被指为最大的“恶灵”,虽然陈秀娟本人由于身在外地逃过一劫,宠物狗则被指为陈秀娟附体,予以打杀。吴硕艳因为没有提供电话号码,被认定为"恶灵",当场予以残忍杀害。固然,其邪恶的欲望得到了暂时的满足,但也戳穿了其伪善的面目,让广大群众看清了邪教泯灭人性的真实所在。
4、对待钱财具有极强的贪婪性在虚假表象的背后,掩饰不住的是对财物的极度贪婪和对不劳而获的极度渴望。这一点,在上诉人吕迎春的身上体现的尤为明显,我们注意到,她对钱财的态度在张帆一家面前和背后,在案发前和案发后,是截然不同的。根据证人陈秀娟等人的证言,吕迎春诱使陈秀娟将自家的巨额财产转存至吕迎春和张帆名下,奉献给神,随后又找借口将密码和身份证控制在自己手中,攫取了对这笔财产的控制权,以便今后供自己享用。而在一审判决之后,吕迎春又将这些钱视之为个人的正当收入,极力否认与全能神有关,对金钱的贪婪和巧取,由此可见。
综上,本案的发生,偶然之中亦有必然!表面看来,似乎是由于被害人没有向张航提供手机号码招致飞来横祸,但实际上,张帆、吕迎春等人的邪教思想已经处于极度狂热的状态,即使这一天她们没有遇到本案的被害人,在其他时间、其他地点,也随时会有不特定的无辜群众成为受害者。从这个角度说,每一位公民都有可能成为潜在的受害人,各上诉人的犯罪行为又有一定的必然性。这也充分体现出"全能神"邪教组织的巨大危害。
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全能神”邪教组织成员实施的麦当劳杀人案,充分表明了该组织对组织成员严密的精神控制,对生命的极端漠视以及对法律的无知蔑视,充分暴露出其残害生命、泯灭人性、反人类、反社会的邪恶本质。根据我国法律,对一切反人类、反科学、反社会的邪教组织,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只有自觉抵制邪教,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只有严厉打击邪教,才能有效的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只有彻底铲除邪教,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法治的蓝天下畅享自由,幸福生活。
(二)上诉人张帆、张立冬罪行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一审判处其死刑量刑适当1、在故意杀人犯罪中,上诉人张帆既是指使者,又是实施者,更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对于案件的发生发展,起到了主要作用,系本案的主犯,归案之后,仍然坚持其歪理邪说,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必须依法严惩。首先,是张帆与吕迎春为了下一步发展邪教信徒,指使张航等人在麦当劳餐厅向其他顾客索要电话号码,引发与被害人的口角,进而导致本案发生,系本案的始作俑者。其次,在张航向被害人吴硕艳索要号码遭拒绝后,张帆即与吕迎春认定被害人系邪灵,并率先用餐厅椅子打砸被害人,后又直接与被害人厮打,在被害人已被打倒在地的情况下,张帆仍不罢休,用手撑住桌子,跳起来反复踩踏被害人头面部,直至力竭,是对被害人行凶的直接实施者。第三,张帆不仅自己残忍的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还要求其他上诉人一起上前共同殴打,必欲杀死被害人而后快,是本案这起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第四,张帆在作案过程中,先后用拳脚和头盔击打麦当劳工作人员,阻止其施救和报警,在公安人员赶到后,又极力阻挠对张立冬的抓捕。
2、在故意杀人犯罪中,张立冬在张帆指令下,反复踩踏被害人头面部,用拖把反复打、砸被害人头面部。在吕迎春的指令下,将被害人从桌椅间拖出,在更大范围里继续殴打。通过现场视频可以看出,张立冬的暴行令人发指,是杀害被害人的直接实施者,对犯罪结果的发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系本案主犯。而且,张立冬在归案之后,毫无悔意,主观恶性极深,必须依法严惩。
另外,一审判决综合考虑了上诉人吕迎春、张航、张巧联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于法有据,准确恰当。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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