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里务工的夫妻将养了八个月大的亲生女儿,卖作他人5万元,名为送养,实则出卖。2月6日,在浙江省台州市椒江法院第一审判庭,韦某、林某夫妇和介绍人方某、陈某一同站在被告人席上,因为半年前的送养女儿涉嫌拐卖儿童,四人懊悔不已。
李某夫妇因为结婚多年一直未育,在去年6月,托阿姨方某得知有一对在厂里务工的小夫妻愿意将女儿送他人收养,就欣喜不已。
韦某夫妇年纪尚轻,妻子林某还是90后,育有一子两女,所以2013年10月出生的小女儿已属超生,在当地还要罚款2万元,按照农村的思想,当时他们俩想,第3个生下的若是儿子就带着,生个女儿就送人。
于是,同在厂里务工的陈某得知他们女儿有送人意愿时,就积极为朋友方某牵线搭桥。两人一同在厂里看过孩子,觉得很合适,韦某一开口要价10万,理由是妻子怀孕、带孩子时一直未上班,而且哺育孩子的花销也不小。后经多次联系商量,最终5万元成交。
收养人李某夫妇在外地做生意,家境殷实,韦某夫妇心里自我安慰将女儿送到这样的人家,对女儿也是个好出路。去年6月14日晚7时许,两家人在公园交易,并签订了收养协议。
女儿抱走后,韦某夫妇看着女儿的小衣服思念心切,又想着抱回来,托人问被拒绝了。本以为事情就这么过去了,可谁知警察找上了门,当月17日,四人均被抓获。
最终法庭以拐卖儿童罪当庭判决韦某有期徒刑5年、罚金2万元,判决林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万元,判决方某、陈某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罚金5千。
卖了自己的女儿,居然也涉罪?韦某怎么也想不明白,“我送养的是自己的女儿,又不是把别人家的小孩拐来卖给别人。”
法官表示,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儿童犯罪的意见》中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韦某夫妇将女儿送养他人,并收取了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构成拐卖儿童罪。方某、陈某则在此次拐卖活动中起了中间介绍作用,没有获利,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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