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海南省政协委员吴波在即将召开的政协海南省六届三次会议提案建议,严格执行《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关于对承担建筑、交通运输、水利水电等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规定,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吴波认为,《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颁布实施后,虽然把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写入了规定,提高了立法层级,但由于行业主管部门执行力刚性不足,法律规定的严肃性、权威性没有得到很好维护。主要体现在部分在建或新建的工程项目中,存在欠缴、少缴工资保证金的现象。
吴波建议,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的配套规章,以省政府令的形式,出台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明确部门职责,实现部门联动执法,切实解决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执行力刚性不足的问题,形成有力的工作机制。
把建筑行业主管部门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列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增加在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以解决当前执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
适时修订《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或在新配套的规章中,增加有关处罚的条款内容,对于未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处以罚款;将企业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与诚信评价挂钩,对于未按法律规定执行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以此作为市场准入和清出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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