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2月9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 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2014年海口男子何某在悦通驾培公司报名学车,在填写了申请表格并交纳3500元学费以及10元教材费后,悦通驾培公司向何某下发了培训通知书。而后悦通驾培公司却拒绝向何某提供驾校培训服务,何某两次诉至法院,经查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
何某称,他于2014年3月31日到海口悦通驾校报名学车,交了3500元学费,教材费10元,填写了表格,并领取了培训通知书,“参加了学理论3个月后,驾校倜然打来电话说我的资料输入电脑保存不了,拒绝让学车。”
何某怀疑是驾校故意设置电脑程序导致他无法学车,何某上诉致法院,要求调查原因和事实,以让其顺利学车。为此,何某也到海口多家驾驶学校询问报名培训学车的事,均被拒绝。
根据何某存档于海南省安宁医院的病历资料显示,何某因患有精神分裂症(未定型)六次住院,共计住院治疗123天。治疗过程中何某病情得到缓解和控制,并于2012年1月11日出院。
在一审法院庭审过程中,何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均称何某现在仍服用精神类药物,何某住院期间的主治医生表示何某在出院时病情已得到控制缓解,具备一般的生活自理能力,但辨识能力及判断力未完全恢复,其患有的精神疾病未完全治愈,仍需要服用精神类药物控制病情。
根据《机动车驾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规定,患有精神疾病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何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精神分裂症即为精神疾病的一种。
原审法院认为,虽然何某的病情经过多次治疗已有所缓解,并具备一般的生活自制能力,但何某患有的精神疾病并未完全治愈,现仍需通过服用精神类药物对病情进行控制和巩固。鉴于此,何某、悦通驾培公司之间的驾驶培训合同应予以解除,何某诉请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合同解除后,悦通驾培公司应返还何某已缴纳的全部培训费及教材费共计3510元。
何某不服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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