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然而有些群众漠视他人生命,不予伸出援手。2月10日,省政协常委陈嘉新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于国家立法部门进行完善。可以借鉴一下国外的相关法规及办法,对于见死不救的人出台法律进行惩治。
据统计,全省各级共表彰共见义勇为先进分子713次,其中荣获“全国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29人次,荣获省级荣誉称号的324人次,荣获市县级荣誉称号的360人次。我省在奖励、表彰、抚恤和保障见义勇为先进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对见义勇为人员建立长效的救助机制。
省政协常委陈嘉新认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弘扬正义的体现,这一行为应在社会上大力提倡。我国刑法并没有这一概念,只有在地方法规立法上有体现,在地方法规中见义勇为的法律概念是不一致的,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待于国家立法部门进行完善。
“我们可以借鉴一下国外关于这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陈嘉新举例称,例如法国刑法规定,当他人遇到危险没有提供必要的救助,可被处以6年监禁和相当于7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德国法典第323条C项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因此,在不久的将来,对于见死不救的人会出台法律来进行惩治。
同时,陈嘉新认为,面对各种突发案件,提倡零伤亡救援是必要的。例如在重庆突降大雨,造成洪水暴发,危及小区,而一个居民听到呼救声,但他不会游泳,又不能见死不救,于是他灵机一动,将饮水桶绑在自己身上,增加浮力,在齐身水的情况下,连救了5人脱险。见义勇为不是不能讲科学,不能讲策略,不能讲方法,要以最小的代价、最小的牺牲,换取最大的成功,使成效最大化,是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应该认真考虑的问题。因此在见义勇为的同时更要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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