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汽车保有量的逐年递增和缺乏相关防范交通噪声污染的机制、措施,在海南,大部分的市县均存在交通噪声污染的通玻一些大卡车、货车司机在路上行驶时不分路段、时间、区域肆意按高分贝喇叭;市区公交车、出租车司机为赶路、催促前车、拉客,随意鸣笛;驾驶员无视交通标志,不该鸣笛时鸣笛,或者使用超过规定分贝喇叭等现象很普遍,不仅严重影响居民的正常休息、工作和生活,同时,也抹黑了国际旅游岛的形象。
为此,人大代表王泰令建议:
(一)完善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在总结《海口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立法和执法的基础上,省人大尽快制定《海南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通过立法确定执法主体、责权,规范环境噪声实施者的行为和责任。加强对划定城市区域范围、划定停车区域,禁止车辆安装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箱和扰民的报警装置制度的制定;加大对城市机动车噪声的检测和取证力度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制度;加大检查、监督和问责的力度、坚决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二)大力宣传。目前,各级政府缺乏对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宣传,应考虑加强此方面的法制宣传和文化教育,以逐步让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是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的需要,是保障人体健康的需要,保护声环境,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形成控制交通噪声的文化氛围,达成交通噪声危害和加强噪声防治的共识。可以通过媒体、车辆(尤其是公务车辆和出租车)及志愿者,进行“少鸣一次喇叭,多享一份宁静”,“远离噪声干扰,城市因此更好”等公益广告的宣传等等。
(三)加强交通噪声执法监管。交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治理机动车辆鸣笛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有关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标准排放环境噪声的,应当采取教育、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改正,不符合噪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公安部门不得发给行车执照,不得办理年审手续等措施治理环境噪声污染。
(四)加大对机动车喇叭等设备技术监管。要求机动车生产及相关企业取消生产、安装、销售和使用高音喇叭,研制开发、生产安装、销售使用控制喇叭时长、音量、传播距离及和车速匹配的喇叭控制系统;研制开发、生产安装、销售使用鸣号噪声识别系统,有利于执法部门执法取证;研制开发、生产安装、销售使用城市市区鸣号失效系统或语音提醒系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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