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决不允许 呼格案的悲剧重演!”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胡毅峰在10日下午召开的内蒙古全区中院院长会议上说。
胡毅峰在会上总结了造成“呼格案”错判的原因:“造成此案错判的原因当然很多,但从法院的角度看,主要是在证据的收集、鉴定、审查、采信上存在失误。其中关键的有五个方面:一是对被告人有罪供述中与现场勘察不一致的地方没有作进一步的比对和核查;二是对被告人指甲附着物的鉴定只是进行了血型鉴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但却作为定案的主要证据;三是对被告人的无罪供述和后来的翻供未进一步查清原因和理由就盲目定案;四是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公检法之间强调配合,在制约方面有不到位的地方;五是当时无罪推定等先进的司法理念还没有得以确立。”
胡毅峰表示,此案带来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被告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保证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二是必须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证明标准,依法排除一切非法证据和合理怀疑,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三是必须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一切以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为根据,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有罪;四是必须强化各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制约作用,确保其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制约,这是避免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
胡毅峰说:“内蒙古全区法院要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决不允许呼格案的悲剧重演!”他要求全区各级法院完善冤假错案申诉立案机制,对于当事人或亲属长期反复申诉,服刑罪犯长期拒绝减刑等案件,要高度重视、认真复查,准确把握启动再审的条件,使确有错误的案件能够及时进入再审程序。对凡是确有错误的案件,一律坚决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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