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主犯属无理狡辩
辩方律师:被害人有严重糖尿病 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被告人胡某、张崇某、金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人认为,尽管被告人胡某仍辩称,其将被害人在桥头释放,但这个辩解根本没有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并且与现有证据相矛盾,特别是已经从水库底发现被害人尸体及铁笼这一事实完全矛盾。胡某所作辩解仅是其一面之词,实属无理狡辩,不足采信。公诉人提请合议庭予以注意,被告人胡某的无理辩解,同时表明他时至今日仍拒不认罪,拒不悔罪的态度。
“大家可以回顾一下案发现场。胡某之所以选择了北山大桥这一地点作案,就因为看中了水库这一有利地理环境,沿库一带道路曲折,人迹罕至。事实证明,被告人的侥幸是有一定的基础的,那就是水库深不见底。”公诉人认为,胡某等人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恶劣。
但胡某的辩护人坚持,胡某的故意杀人不能成立,“首先是没有动机,拘禁的目的是为了讨债,不是杀人,而期间也确实要回了一部分,如果杀了张某后续的钱没办法要回来。”辩护人认为,尽管如今已经找到被害人张某的尸体,但本案尚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究竟生前入水还是死后入水,尚不清楚。”
辩护人提出,张某患有严重糖尿病,服药不及时也有可能死亡,并且如果他还活着,在将铁笼扔进水库时也不可能不呼喊,但几名被告人都说没有听到声音,因此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对此,公诉人反驳说,根据当时开车的傅某的供词,在运送张某中途,铁笼的遮雨布曾经松开,胡某下车重新包过,期间张某要求喝水,此时张某还是活着的。从青田方山乡松树下村到案发地点不过一个小时,张某尸体表面没有任何伤痕,也没有机械性窒息的现象,不可能突发死亡,由此也可以推断,在推入水库前应该是存活状态。至于法医鉴定意见为“死因不明”,是因为事发至打捞上尸体有两年多时间,法医持保留态度是审慎的。
至于,张崇某和金某,公诉人认为,虽然张崇某、金某在铁证面前,放弃侥幸心理,承认二人在第一次庭审中辩称把被害人释放的辩解是完全虚假的。但张崇某在法庭上,尽管承认了笼子掉入水中的事实,但否认其直接参与杀害张宏,也表明了他仍拒不认罪的态度。而金某,公诉人认为其认罪态度较好,比照胡某和张某,建议从轻处罚。
今天,胡某的律师还表示,胡某愿意对张某的家属进行补偿,但并不是因为故意杀人,而且是因为他参与了前期的非法拘禁。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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