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广西“11.21”特大贩毒案的两名罪犯凌志斌、周小权执行死刑。公安机关此前曾从凌志斌处查获海洛因共计33.3千克、毒资649.5万元,该案是广西史上破获的规模最大的毒品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0年11月间,罪犯凌志斌独自或者伙同他人,从广西凭祥市毒贩“小弟”(另案处理)等处多次大量购买海洛因,运输至广东省深圳市、阳江市、揭阳市、东莞市等地,贩卖给容某(在逃)、庄某(在逃)等人。2009年开始,凌志斌先后纠集许某、何某标(均另案处理,已判刑)、凌某、何某阳、曾某(均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贩卖、运输海洛因。
凌志斌负责筹集毒资,联系海洛因上下家,商定价格和交易方式,指挥凌某、曾某等人在凭祥市接收海洛因、支付毒资,在其租住处检验所购海洛因并重新包装。凌某、许某、曾某、何某阳等人按照凌志斌指令将所购海洛因驾车运输至广东省交付给买家并接收毒资。
2010年11月26日,罪犯周小权主动打电话与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罪犯凌志斌联系,拟将海洛因贩卖给凌志斌。同月29日,周小权与凌志斌商定好海洛因交接方式和价格后,即打电话指使钟某(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交付海洛因。按照周小权安排,钟某驾驶摩托车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火车站广场从一名男子处取得海洛因后,驾车来到凭祥市夏石镇与上石镇之间的二级公路路口,将13块共计净重4362.18克的海洛因交给已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凌某和乔装的公安人员。
南宁市中院于2012年5月28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凌志斌、周小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凌志斌、周小权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罪犯凌志斌、周小权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购买海洛因后予以运输、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凌志斌纠集多人参与作案,联系毒品上下家并出资购买毒品,组织、指挥贩卖、运输毒品行为,获取绝大部分贩毒收益,在共同犯罪中居于核心地位,起最主要作用,系主犯,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次数多、时间长,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周小权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有犯罪前科,且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深,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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