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
电子证据
已变为重要证据
西南政法大学叶世清副教授:随着时代发展,电脑、手机等数码产品,已经成为了生活中的重要物品。在法律上,当相关人员不愿出面作证,或者缺少一些关键证据的情况下,电子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由以前的辅助方式变为了如今一些案件中的主要、重要证据之一。不过,电子证据也有很大的缺陷,那就是容易造假,市民在提供电子证据的同时,就必须保存原数据不能破坏。比如电脑摄像头拍下视频后,原始视频资料还需要保存,当对方质疑视频剪辑造假时,鉴定机构才能根据原始数据,判定提供的数据是否属实。同时,电子证据也要遵循传统证据的规则,必须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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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聊天记录
也能“呈堂证供”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和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今年2月4日颁布的“新民诉法解释”,则对可以作为民事证据类型的电子数据的范围,做了更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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