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记者从国家工商总局网站获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3月15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据了解,《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一)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
(二)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
(三)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
(四)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针对《办法》第九条的明确规定,记者在海口街头随意采访30余位市民,曾经网购的市民中基本都曾经遇到过由于拆了包装,网店商家不给退货的经历。对于《办法》的出台,其中大多数市民对该办法表示赞同。
“现在是网络时代,我经常在网上买东西,就在前段时间网购了一条裙子,网店店主把裙子放到一个包装比较漂亮的盒子寄来的,我当时是把盒子剪开拿出裙子的,但发现裙子跟我在网上看到的图片不一样,我要求退货,但店家称,包装坏了不能退。”海口市民陈女士说,现在《办法》出来了,以后网购退货有保障了。
海口市民张先生则认为,《办法》实施后,会不会可能遇到有些网店商家把曾经退回来的商品重新包装后出售,这样不是买到了“二手货”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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