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18时许,天涯社区三亚版网友“安倩柔2015”发出帖子“关于三亚市某公司原董事长江某酒驾肇事逃逸”(网友原帖》》关于三亚市天涯海角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江桂金酒驾肇事逃逸
),反映某公司原董事长江某酒驾肇事逃逸,三亚交警未作出任何结果,该酒驾肇事者也未出面处理,引发广泛热议。日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就该案件的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做了通报。
2015年3月2日晚,符某驾驶琼B**501小型客车沿凤凰路自北向南行驶,22:30行至凯丰酒店路段时,被江某驾驶的琼B**969小型客车追撞尾部,致使两车轻微受损。22:50交警支队西线大队事故中队接到报警后,于23:00到达事故现场,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后,对事故双方的驾驶证进行暂扣。鉴于该事故轻微且责任明确,符某和江某现场协商赔偿事宜,但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于事故现场围观群众较多,为避免二次事故发生,交警要求事故双方到事故处理大队作进一步处理,双方均表示同意,并驱车前往,于23:40撤离现场。当事人江某驾车离开现场后,未经交警同意,一直没有前往事故处理大队,且交警多次联系其未果,当事人符某则一直在事故大队等候至凌晨3时。3月3日,江某委托其朋友与符某商谈赔偿事宜未果,3月4日下午,江某在警方的催促下,才赶到事故大队与符某当面协商赔偿问题,现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经交警部门调查,当事人江某明知自己驾车发生了事故,在事故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当事双方协商未果情况后,交警要求其前往事故大队作进一步处理的情况下,江某未经交警同意私自驾车离开,且一直未向交警说明情况。事后,交警与其多次联系,江某方才于事故发生后2日来到事故处理大队,致使警方无法对事故相关证据进行提取固定,影响了交通事故的处理。
依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交通事故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或者为逃避法律责任弃车离开事故现场的”之规定,江某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三)项、第2款之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交警部门将对当事人江某给予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处行政拘留5日。
对于网上提及的酒驾问题,由于江某的逃逸行为,致使交警部门无法提取证据,从而没有证据来证实。
对于在事故接处警过程中,交警有无违法、违纪行为,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已经全面介入调查,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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