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定位不够明晰,民办高校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并累积了不少矛盾,这些难题已经到了亟待破解的时候。住琼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出,建议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尽快明晰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同是“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并将民办高教纳入即将修订的《高教法》的范畴。
目前国家的有关法规把民办高校的法人属性定位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样的定位本身不够科学准确,即只说明了民办高校“不是什么”,而没有明确民办高校“是什么”,特别是与公办高校“事业单位”的法人属性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在办学实践中给民办高校带来许多困难。
一是因为与公办高校法人属性不同,带来了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的法律地位不同,由于法律地位不同,就不可避免地给民办高校发展建设带来许多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由于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定位模糊,带来民办高校产权属性的不清晰,制约了投资人投资的积极性。三是因民办高校法人属性定位模糊,也使学校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健全,办学自主权缺乏明确规定。四是民办高校教师权益缺乏法律保障。民办高校教师的身份和社会保障上与公办教师存在较大差异,难以落实法律所规定的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造成教师队伍不稳定。五是国家和地方给高校的许多优惠政策难以落实。
委员们建议对民办高校发展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界定。诸如,规范法人制度、明确产权属性、健全内部治理结构、落实办学自主权、明确优惠政策等方面都应有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在教师权益方面,民办高校教师应与公办教师的权益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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