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状告公路养护单位索赔50万元;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各承担50%责任
2014年6月23日晚,符强从儋州打车前往海口。约两小时后车开至海口石山镇火山口大道与绕城高速路交会处的高速路桥上时,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致该路段堵车,车辆被迫停在路边。符强下车小便,不慎从高速公路桥跌落,当场摔亡。符强家人认为事发路段的养护单位管理不到位才酿成悲剧,遂将该路段的养护单位海南省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
高速路堵车男子下车小便摔亡,家属状告公路养护单位索赔50万
2014年6月23日19时许,52岁的符强和两名朋友打车从儋州新州镇前往海口。21时10分左右,一行人到达海口火山口大道与绕城高速路交会处的高速公路桥上。因前方发生交通事故致堵车,车辆被迫停在路边。由于不知道路何时才能恢复通行,符强便下车到高速公路桥中间小便。符强翻越高速路桥中间护栏,不慎从高速路桥中间的空隙摔到高速路桥下的空地上,当场身亡。在事发现场,绕城高速公路桥左幅与右幅间留有约60厘米的空隙,空隙两边均设有护栏。该路段的养护单位为海南省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
符强家人称,事发地点有很长的一段路护栏缺失,高速路桥中间留有约60厘米的空隙,而高速路桥离地面的高度有8.3米,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在晚上光线暗的情况下,存在安全隐患。海南省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作为管理单位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符强从高速路桥上中间空隙处摔下造成死亡的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符强家人要求海南省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赔偿502273.5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41.8万元、丧葬费2万元、抚养费2.4万元、精神损失费3万元。
一审判决: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分别承担50%的责任
海口龙华区法院认为,在事故发生路段,绕城高速公路桥左幅与右幅间留有约60厘米的空隙,空隙两边虽然设有护栏,但是未采取更严密的防护措施,未能有效防止行人跨越护栏造成伤害。因此,海南省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作为海口绕城高速公路的养护单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死者符强系成年人,应具有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常识,在高速公路上翻越护栏属违法的危险行为,其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综上,符强和被告双方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近日,龙华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令海南省交通工程机械维修中心赔偿符强家属死亡赔偿金209180元、丧葬费10012.7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三项合计224192.75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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