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细节:拘禁被害人80余天屡次对其殴打威胁
当晚,张某被带至台州住宿,次日被扣押至温州。在随后的80余天中,张某被带至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潘垟村、上塘镇新民村、丽水市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村37号等地,被非法拘禁。
期间,胡方权多次赶到这些地方向张某索债,并联系张某亲友汇款,因张某的亲友未按胡方权要求的金额及期限进行汇款,胡方权多次威胁、殴打张某;胡方权还指使看管人员用手铐铐锁张某、用铁笼关押张某;被告人张崇宣受胡方权指使,让被告人曾方照通过他人另行定做了一个铁笼。
截至2012年8月15日,胡方权共计向张某的亲友索得人民币620万元。被告人金朝国、张崇宣多次陪同胡方权前往上述关押地点。
同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在被告人金震寰、傅雄武等人协助下,将被害人张某关入铁笼运往丽水市青田县滩坑水库方向。
由于车行至半路发生了爆胎,胡方权联系傅雄武驾驶一辆尼桑皮卡前去装运关着张某的铁笼。
9月1日凌晨,胡方权伙同张崇宣、金朝国,共同将关有被害人张某的铁笼从车上抬至北山大桥桥栏杆上推入滩坑水库中。(男子被关铁笼沉入百米深水库公安遭遇史上最艰难打捞)
法院排除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 认定三被告均为主犯
在此份判决书中,杭州中院对庭审时的几个焦点问题作出了回应,比如,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到底构不构成故意杀人?金朝国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排除过失致张某死亡的可能性存不存在?
法院认为,本案中要将张某以“沉猪笼”的方式杀死,在客观环节上前期将人关押进铁笼并装运至北山大桥、将铁笼连人抬至桥栏杆上,显然更费力故需要多人合作。
法院称,当时他们将装有被害人的铁笼抬到了桥栏杆上,因为桥栏呈细圆形,继而将铁笼推下水库并不需要巨大推力,只要重心处于桥栏杆外侧,仅凭重力铁笼也会自动掉落到水库中。所以,法院认为不管是三名被告人直接将人推入水中,还是将铁笼置于桥栏杆上,都会最终导致被害人掉入水中,也就是说,两种可能都足以认定其参与共同故意杀死被害人张某。
所以,法院最终未采纳金朝国律师所提出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
另外,金朝国的辩护人还提出金朝国属于从犯的观点。法院则认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方权系杀人犯罪的起意、决策者及纠集、实施者,所起作用最大;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三人共同直接将装在铁笼内的被害人张某运至青田北山大桥并抬至桥栏杆上以“沉猪笼”的方式杀死,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对杀死被害人张某均起到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对于第一被告人胡方权,法院认为胡方权未通过正当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和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竟然利用双方对帐之机,通过非法拘禁张某的犯罪手段向张某家属索要债务,又在张某家属积极筹款汇付620万元的情况下仍以“沉猪笼”的残忍手段杀死张某,罪行极其严重,且作案后偷逃境外,归案后在铁证面前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而张崇宣、金朝国受胡方权的指使参与共同杀人犯罪,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告人金朝国最终能当庭认罪悔悟,可酌情从宽处罚。
最终,胡方权因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死刑,张崇宣、金朝国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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