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16日公布了深圳机场“3·01”较大交通事故调查结果,认定事故是司机杨某晰系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杨某晰系爬上高架桥护栏坠桥,并非救人坠桥。
3月1日15时30分许,一辆车牌为粤BA495Q的小型轿车在深圳机场T3航站楼离港平台高架桥往出发大厅转弯路段,车头右侧刮碰道路右侧水泥护栏后继续前行,车辆撞向站立在道路右侧护栏边上的人群,造成5人当场死亡,4人重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中,司机杨某晰系事故发生后坠桥致重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24人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到目前为止,24名伤员已有6名治愈出院,18名伤者正在接受治疗,5人伤情较重,13人伤情较轻,现在均病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
据“3·01”事故调查组副组长罗宏伟通报,司机杨某晰是陕西省三原县人,事发前租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经营网店。肇事车辆红色奔驰C200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为杨某晰本人,2014年12月11日通过二手车市场以人民币21万元的价格过户到杨某晰名下。该车仅投了保额12.2万元的交强险,未投保其他商业险。经检验鉴定,在事故发生前未发现存在安全隐患。
据调查,事故发生当天,杨某晰与吴某某驾车前往机场,计划共同乘坐航班前往重庆,本应将车辆驶入机场社会停车场内停放,杨某晰错将车辆驶上离港平台高架桥,又因操作不当,以97.8km/h的速度(此路段限速50km/h)刮碰路右侧水泥护栏,导致车辆失控,撞向在该路段道路右侧水泥护栏边的人群,撞击到第一人的时候速度为74km/h,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罗宏伟介绍,经过调查及检验鉴定,事发后司机及乘客体内未检测出酒精、毒品、国家管制类精神药品以及麻醉药品,未发现有利用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的作案动机,也未发现事发前乘客有干扰司机正常驾驶的行为。
罗宏伟表示,经认定,杨某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50%以上(达95%),且操作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原因。行人进入、停留在禁止行人、非机动车进入的领航高架桥上,其行为违反了《道交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无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之规定,杨某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通报称,事故发生后,司机爬上高架桥护栏坠桥导致重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已排除其因交通事故撞击导致坠桥,也排除其在事故发生后因救人导致坠桥。
关于事故死伤者赔偿方面的问题,由于车主即肇事司机已死亡,且交强险金额不够赔付死伤者费用,对此,交警部门表示,目前救治和安置费用暂由深圳宝安区政府垫付,初步统计,此次事故的安抚救济金额估计超过1000万元,相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研究,保障死伤者及家属得到赔偿。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副局长徐炜还表示,由于事发地属于道路,属于机场交警部门管理,对于有关部门是否存在管理责任,调查小组会进行相关调查,并将结果对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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