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18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曾丽园 通讯员胡坤坤)海南医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巴基斯坦国籍留学生穆罕默德,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搭载被害人陈某瑾与出租车相撞,致陈某瑾当场死亡。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被告人穆罕默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事情发生在2014年3月15日凌晨,出租车司机蒋某信驾驶出租车,搭载客人从海口市龙昆南路“123”酒吧往国兴大道行驶,途经龙昆南路面前坡路段,其违反交通信号规定自北往东方向左转弯,适逢穆罕默德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摩托车载被害人陈某瑾由北向南直行,因穆罕默德躲避不及,两车发生碰撞,致陈某瑾当场死亡,穆罕默德受伤。
事故发生后,蒋某信立即拨打120电话,同时让路过现场的人帮助拨打110报警,而后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勘验现场后将其带回公安机关调查。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蒋某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穆罕默德承担次要责任,陈某瑾无事故责任。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检验,送检的穆罕默德·亚库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为105mg/100ml。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蒋某信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穆罕默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蒋某信、穆罕默德不服一审判决,均向海口中院提出上诉,请求法院轻判。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海口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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