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补偿款数额,多次到工地阻工,派出所带回所里调查,多名村民竟然聚众冲击派出所“抢人”,打砸派出所人员和设备,导致数人受伤。近日,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段某文等6名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某输电工程公司征用耒阳三顺街道某村2组水田作为基座铁塔用地,征收款及青苗补偿款已补偿到位。征地协议签订后,少数村民以补偿款太少为由多次到施工工地阻工。2014年4月12日,村民段某松到现场阻工并威胁施工方,致使施工无法进行,当地派出所将段某松传唤至派出所调查。被告人周某妹(段某松母亲)得知其儿子被抓后,要求村里派人去派出所。被告人段某文召集段某芽、段某柏、段某发等三十余人到派出所喊闹要求放人,并打砸派出所,殴打所内工作人员,强行将段某松从派出所抢走,造成工作人员刘某平等5人轻微伤。
此前,耒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文等6人有期徒刑9个月至5年不等。段某文等6人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段某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殴打干警和协警,致5人轻微伤,砸坏门窗,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审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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