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申请书全文
赔偿请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
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许先丛,该院院长。
念斌于2014年12月25日因二审无罪申请国家赔偿,赔偿义务机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月22日送达(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赔偿请求人念斌现不服该决定书,特此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赔偿请求:撤销(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要求赔偿义务机关
1、向赔偿请求人当面赔礼道歉,并在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全国性媒体上以赔偿义务机关的名义正式发布公告,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3、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4、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
5、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
6、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7、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
8、赔偿申请人的姐姐念建兰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
9、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
所申请的各项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15321805.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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