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与理由:
赔偿请求人自2006年8月9日以来被以投放危险物质罪错误追诉,遭受刑事拘留、逮捕、四次判决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曾被移送死刑复核程序,长期遭受可能被随时执行死刑的精神折磨,直到2014年8月22日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无罪当庭释放,历时八年,共计2936天。
八年审理最终证明指控赔偿请求人的证据无一成立,平潭县公安局为了破案立功,采取的违法侦讯手段数量之多,违法程度之恶劣,对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侵害之严重前所未见、令人发指:(1)以昼夜熬审、吊打、抓捕亲属相威胁获取认罪口供;(2)将审讯录像中刑讯逼供内容剪辑,送至公安部鉴定时调换检材,骗取影像完整鉴定;(3)非法控制律师会见,钳制律师与赔偿请求人谈话内容,强行录制会见录像作为有罪证据;(4)隐匿重要证人房东陈炎娇的证人证言;(5)现场勘查、送检鉴定中伪造证据,关键性检材“水”无中生有,关键性质谱图反复三次出现“一图两用”;(6)隐匿关键性证据质谱图长达5年时间,至今仍有大量与可疑毒物“毒鼠强”相关的质谱图被隐匿。(7)错误拘留赔偿请求人之后,在案发地、在新闻媒体上大规模宣传案件告破,导致亡者家属聚集冲击赔偿请求人的住所,肆意砸毁、焚烧赔偿请求人家中财物。但是对赔偿请求人亲属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报警置若罔闻,不出警、不作为。赔偿请求人的父亲因家中噩运不断,家人安全朝夕不保,四个月后病倒去世;(9)没有任何新证据,报复性地将无罪释放刚刚10天的赔偿请求人再次列为犯罪嫌疑人。平潭县公安局相关责任人员办错案之荒唐、办假案之恶劣,难以一一历数!他们的行为令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蒙羞,让请求人沉冤八年,被判死刑执行四次,更耽误了查清真相的最佳时机,令死者难以瞑目,致使赔偿请求人至今还在承受无端的怀疑,名誉无法恢复,生活无法正常。
办理该案的检察机关及两级法院,特别是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公安机关的违法侦讯行为视而不见、对赔偿请求人及辩护律师对于刑讯逼供及证据造假的血泪控诉充耳不闻,三次判决赔偿请求人死刑立即执行。特别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死刑并发回重审,福州市中级法院并没有因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回重审而引发自省,反而在没有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无理固守错误,重复做出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福州中院的行为对赔偿请求人的身体、精神、生活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害:第一,福州中院恶意破坏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纵容了平潭公安的违法侦讯行为,使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级监督失效,是案件之所以积重难返,久拖不决,最终绵延八年之久的肇始根源。漫长、无休止地带“工字铐”羁押,导致赔偿请求人身体活动长年受限,甚至生活都无法完全自理。赔偿请求人被羁押之前为出国打工进行的医院体检显示身体健康,但是八年羁押后,赔偿请求人的肌体功能已经严重退化,年仅38岁就已患上常人60岁才会患的不可逆转的脊柱钙化病。经医院诊断,赔偿请求人无罪释放时疾病缠身,身患肌肉萎缩、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头痛、前列腺肥大、胆囊多发息肉、腰椎间隙狭窄、胃溃疡、浅表性胃炎。经法医鉴定,赔偿请求人的身体损伤已达到8级伤残的程度;第二,福州中院三次判决赔偿请求人死刑,每一次都在加剧对赔偿请求人的侵害,导致赔偿请求人患上严重的创伤性应激精神障碍、抑郁症,至今无法痊愈;第三,福州中院固守错误、三判死刑的结果,不断加深念氏家族与亡者家族之间的误解和矛盾,导致亡者亲属从一开始的冷静旁听,逐渐升级到开庭前对赔偿请求人的亲属和辩护律师大打出手,赔偿请求人至今有家不能回,无法恢复正常生活。第四,2008年一判死刑,2009年二判死刑,2011年三判死刑,在这三次审理中,福州中院只要抓住任何一次审理机会,查明真相纠正错案,法律程序就可以提前终结,赔偿请求人不会被漫长羁押致残,赔偿请求人的母亲不会死不瞑目,母子二人不会连最后一面也无法相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年4月错误维持死刑判决移送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即作出不核准决定。但是由于人为原因造成拖延,赔偿请求人直到2011年4月才被告知不核准结果。2010年4月-2011年4月整整一年时间,赔偿请求人承受着随时被执行死刑的非人折磨,造成的精神创伤至今难以恢复。
赔偿请求人所经历的八年羁押,穷尽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有法律程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发回重审二审、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二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回重审一审、二审,加上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六次延长审理期限。赔偿请求人在鬼门关上往返数个来回,被执行死刑的阴影始终笼罩其上,八年之后虽然重获自由,但赔偿请求人的父母双亲因冤案的打击在折返不断的司法程序中先后故去,天人永隔的巨大遗憾永难弥补;赔偿请求人身心崩溃,精神严重创伤,需要漫长而艰难的治疗;年幼的孩子难以抹去多年来流言及歧视形成的阴影;赔偿请求人的姐姐念建兰为解救赔偿请求人,四处奔走呼告,丧失了平静的工作、生活,甚至放弃了婚姻;其他亲属们为了应付八年来十余次法院庭审开支、申诉开支而四处举债,家庭经济陷于瘫痪。亡者家属砸坏了赔偿请求人的祖屋,赔偿请求人的全家人无家可归,在外租房居住长达八年,直到今天,祖屋仍还在尘土和灰烬之中,无力修复。
鉴于赔偿请求人及其亲属因刑事错案、假案遭受巨大的伤害,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并提交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法医鉴定意见、申冤费用开支凭据、祖屋被砸毁的照片等证据作为支持。2015年2月15日,福州中院作出的赔偿决定,支付赔偿请求人113万余元。该赔偿决定书是一份罔顾事实、违背法律、违反法律程序的决定。第一,其赔付结果与赔偿请求人所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损害、经济损失的客观事实存在巨大悬殊。这一赔偿决定与国家赔偿法赔偿损害,抚慰创伤的宗旨背道而驰,不仅不是赔偿反而是对赔偿请求人的二次伤害!第二,福州中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衡量仅仅考虑了长期羁押、四判死刑的结果,其被错误移送死刑复核,且死刑复核结果因人为原因拖延超过半年的情节被完全忽略。其他冤假错案中被夺去生命的人,遭受的是瞬间痛苦,其家属遭受最大的打击也是确定的。但是赔偿请求人遭遇的是无休止的、绝望的精神折磨,随时可能到来的死刑执行令人惊恐而不知所终!生命被剥夺之痛,与赔偿请求人日复一日遭受如此非人折磨之痛,与赔偿请求人无端蒙冤遭逢丧亲之痛,是完全不同性质的精神痛苦,本不具有可比性,如果非要与类比,只有“生不如死”一个结论。以赔偿请求人生命未被剥夺仅仅是为了少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借口,是极不科学,也极不人道的!第三,赔偿请求人因长期羁押致残,与错拘分不开,与错捕分不开,与错判四次死刑分不开,福州中院拒绝赔付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项目是推诿责任之举;第四,从现实结果上看,赔偿请求人亲属为申冤所借的外债至今尚有126万及利息未还清,113万的赔偿款赔偿请求人及其亲属仅仅清偿外债尚且不足,遑论实现对赔偿请求人本人身体伤害、精神创伤进行弥补和抚慰!这样的赔偿结果,对于赔偿请求人于事无补!
赔偿请求人对福州中院的赔偿决定不服,特此提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赔偿决定。
此 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
年 月 日
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榕法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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