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南亚广场便民疏导点是不是商铺惹争议
月租金5000元有没有道理'
发包方与租户昨“法庭见”
管理部门批复定价不得超过300元租金的便民疏导点,最后变成商铺,并约定5000元/月的租金。海口便民疏导点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南亚广场便民疏导点部分租户拒绝缴纳租金,发包方为此将部分租户告上法庭。3月18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对此案开庭,双方就租金该怎么交进行了一番辩论。
疏导点租金高引官司
据了解,2012年5月31日,海口市市容市委做出市政容管字[2012]65号文件即《关于在南亚广场增设便民疏导点》的批复。该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在南亚广场兴建便民疏导点,该疏导点主要安排辖区的零就业家庭人员等。批复指出,该疏导点安全工作由兴建单位负责,租金限于300元以下。
美兰区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7月5日,第三人联创达公司与第三人王先生签订一份《转让合同》,联创达公司将其承租的海口市和平南延长线两边土地承租使用权及经海口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在该地块建设疏导点的许可文件,一次性转让给王先生,由王先生自主建设经营、管理、自负盈亏,自主承担经营期内的全部责任。签约后,第三人王先生与原告黄女士、第三人刘先生在上述地块上分别按50%、10%及40%的出资比例合伙出资搭建了位于和平南路南亚广场北侧临街的便民疏导点,并共同约定在建成后任何一方均可将铺面对外出租。
2012年9月27日,黄女士与被告范女士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黄女士将坐落于海口市和平南路南亚广场北侧临街商铺第15号商铺出租给范女士,用途为商业,租期共3年,即自2012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商铺每月租金为人民币5000元整,每期缴纳三个月租金。
2012年10月1日,范女士向黄女士交纳了铺面押金15000元及2012年10—12月的租金15000元,黄女士随后将涉案商铺交付范女士使用。2013年4月7日,范女士支付黄女士1个月八折的租金4000元。2013年5月5日,范女士又支付1个月的租金4000元。以上合计范女士共支付租金38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范女士认为涉案商铺为便民疏导点临时性商铺,合同约定的租金过高。原、被告双方对商铺的租金价格产生争议,范女士此后未再支付租金。
为此,黄女士将范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租金。
美兰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政府核定租金的问题向海口市市政市容委调查。该委认为,涉案临时便民疏导点建设成了商铺,以商铺进行招租,承租人员也不是海口市的“五类人员”(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户等困难群体),临时便民疏导点的性质已经改变,其同时表示双方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发包方租户庭审交锋
范女士等租户表示,他们不愿意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因为涉案铺面属于便民疏导点,故租金不能按照普通商业铺面的标准收取。她们同时反映,进场时还交了数万元的进场费。
2014年10月,美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该便民疏导点的性质已经发生改变,而海口市市政市容委未能通过政府定价的方式确定南亚广场临时便民疏导点的租金价格。因此,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合同属于符合一般市场经济规律的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非政府指导下的租赁合同。一审判决范女士等租户向黄女士支付租金。
范女士等人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
18日,海口中院对此案进行询问。上诉租户认为,便民疏导点不可能因为建设及管理的原因转化为商业铺面。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能否变更取决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如果涉案铺面为便民疏导点,在上诉人不具有承租资格的条件下,法院可以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过错责任判令过错方返还无过错方财产。也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情况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对此,黄女士的代理人答辩称,双方自愿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范女士等人对该铺面的性质、状况完全了解,根本不存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欺诈原因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黄女士建设和管理的南亚便民疏导点铺面是经合法审批建立的,她从未收取过进场费,不负返还义务。同时,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合同变更理由。本案涉案的铺面一直还在正常的使用状态中,没有被拆除、征用等不适于合同履行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此案当庭没有宣判。媒体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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