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下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办公室主任张某崎涉嫌受贿被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没收违法所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没收扣押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某崎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称,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某崎在担任南京江宁科学园发展有限公司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工程招标、预决算及合同签订等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王某根、宫某军、花某根、宫某亮等人给予的苏果超市购物卡、现金等财物,价值共计90.79万元。其中包括南京登峰广告装饰亮化责任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根给予的价值2.99万元的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及1万元的金鹰国际购物中心购物卡。
被告人张某崎供述:其收受的购物卡被其用于个人消费,收受的现金一部分用于购买瑞鸿名邸的两套房产,一部分出借给他人,收受的茅台酒放在家里。家庭财产共有住房三套,存款20余万,在科学园集资款60万元,另外还有四张银行卡,上有存款一万至七八万不等,对外没有债务。愿意退缴赃款。
案发后,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先行追缴并扣押财产90.79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崎妻子李某英代为退缴12.3万元;被告人张某崎对外借款50万元;被告人张某崎集资款28.49万元。另外还扣押了涉案赃物50年茅台酒一瓶,并从李某英代为退缴的12.3万元中发还给李某英茅台酒对价2.99万元。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月2日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4年1月16日,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张某崎因病死亡。张某崎死亡后,其妻子李某英又主张所缴纳款项并非张某崎违法所得,作为张某崎的妻子依法享有财产权利,应予驳回检察机关的申请。
南京中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受贿犯罪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依法应予没收。申请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没收被告人张某崎受贿违法所得的申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法院认为,李某英的主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无合理解释且无证据予以证明,上述扣押在案的财物均应认定为张某崎实施受贿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没收扣押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张某崎违法所得人民币87.8万元及50年贵州茅台酒一瓶。宣判后,李某英表示考虑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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