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网3月26日消息(海口晚报全媒体记者王媛 通讯员 张云)近日,海口国家高新区出台《海口国家高新区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对高新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机关效能,贻误管理工作,损害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危害经济发展软环境及未按要求完成党工委、管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事项,追究其效能责任。对构成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纪律责任。
《办法》明确,其主体分为责任追究的范围、责任追究的方式和责任确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三个部分。其中,“责任追究的范围”从机关日常工作、制度建设与内部管理、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方面确定了影响机关工作效能的11种行为,基本涵盖了机关效能的各个方面。一是对法律、法规以及党工委、管委会的政策规章执行不力,影响我区经济济发展或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二是对党工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推进不力,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三是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四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条禁令”等一系列规定的;五是对管理和服务对象故意刁难、态度蛮横,或在工程验收或其它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红包”(礼金)、礼卡及“吃、拿、卡、要”的;六是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在规定时限内不完成工作任务,受理件不能按时办结或无正当理由停止办理的;七是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八是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以及有其他有损机关和公务人员形象行为的;九是违反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不严格控制行政成本,奢侈浪费的;十是本部门负责人发现本部门存在影响机关效能行为未按限时要求纠正、处理或者不上报而隐瞒包庇的;十一是其他影响机关效能的行为。
《办法》同时明确了效能责任追究的方式,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辞退;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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