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干预司法之规定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不公的重要根源之一。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13条,从3月18日开始实施。
《规定》通过列举的方式,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种类进行了明确。
此外,中央政法委也在近日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与中办、国办印发的《规定》在内容上配套衔接,分别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
要点
1对象
明确将军队干部纳入
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记者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定》中看到,《规定》列举了11类领导干部,“军事机关”也被纳入其中。根据《规定》“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除了这11类被列举“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办案外,“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行为,以及“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行为,也被《规定》所禁止。
解读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杨伟东表示,这说明国家对权力的认识更加全面,过去所说的领导干部多指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但这次对权力范围加以明确,只要有可能干预司法活动的权力都包括在内,军事机关的权力自然也是权力的一种。其次,近年来在反腐过程中,可以看到军队里也出现了不少腐败问题,使国家认识到对他们的权力约束也至关重要。第三,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对依法治军提出了很多要求,既然军队的权力要受到约束,那当然包括军队的权力对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对司法活动的影响也应引起重视。
2行为
《规定》剑指四大顽疾
针对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规定》列举了四项领导干部的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并设置了“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的第五项兜底条款。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解读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称,《规定》列举的都是比较典型的违法干预行为。他特别指出,某些领导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
最高法司改办副主任蒋惠岭说,判断干预司法活动是否违法,要分清职务行为和职务外活动。有些领导通过法定程序了解案件信息,就属于职责范畴,但如果对案情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结果等发表意见甚至作出决定,那就超出了制度活动范围,是非法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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