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师说法
刑法需加强儿童保护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虐待儿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明确禁止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虐待儿童。但法律专家表示,当前刑法中,并没有专门的“虐童罪”,比较接近的两条法律为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作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昨日,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曹寒冰律师称,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虐待罪容易与故意伤害罪混淆,一般从主观故意上区别两者界限。他称,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并且在客观上实施了伤害他人的行为,则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比虐待罪要重,最高可判死刑。”
“此次发生的南京虐童案,据现有报道看,去年学校就发现过孩子被虐待情况,今年又发现了,因此可以证明持续性很长,基本能认定构成虐待罪。”曹寒冰称,在当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首先对男童做伤残鉴定,再考虑下一步的行动。他称,当前,由于虐待罪除了受害人死亡或重伤的,都属于自诉案件,“而被虐待的孩子往往出于对父母的畏惧或者由于其血缘情结而不能提出起诉。”
针对当前大量存在的不触犯刑法的家庭领域中的儿童虐待行为,中国并未制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曹律师呼吁,“我国刑法在保护被虐待儿童方面仍需要加强。”
■ 链接
南京饿死女童事件
2013年6月21日早上,南京江宁区麒麟派出所社区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燕(女,22岁)时,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燕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平元觉得事有蹊跷,便叫来锁匠将门打开,发现两名幼女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均已没有呼吸,她们正是乐燕3岁和1岁的女儿。事后,乐燕因涉嫌故意杀人,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南京中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乐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