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基金申请程序复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该基金涉及财政、交管、保险、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加之基金管理运作难度大,很多地方在资金申请、发放等环节存在职能不清、手续繁杂的情况。
各省区市都各自出台了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多有差异。比如基金的管理机构,山东省、广州市将管理机构设在公安交管部门,而甘肃省则设定在财政部门。有的是由政府部门负责基金的管理发放,有的是聘请专业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职责不明是造成手续烦琐的重要原因。有的地方,受害者写好了事故救助金申请书,却找不到接收部门。有的地方在审批过程中,各种行政部门总要以各种名义“插手”。一些地方甚至规定,每笔救助金的申请审核需要经过分管副市长签批才能发出。如此一来,救助金的申请审核成了另类“行政审批”。就算极少数人幸运地申请到救助金,往往金额也不大,对于伤者的治疗杯水车薪。
此前媒体报道,广东省中山市政协委员韩建华在调研时发现,救助金申请审核程序十分繁琐,“根据基金实际运行调查情况来看,医院在帮助病人申请救助基金时,普遍感到很困难,实际申请成功者不足 10%。批准的案例大都在数月后才兑现,有的甚至需要10个月的时间才能申请成功。”
救助基金覆盖面过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了申请救助金的三种情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有这三种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实际上,交通事故种类繁多,上述规定过于狭窄。
此外,救助金被规定只能用于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规定的病种范围,即生命体征不平稳,或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救助基金的使用还有着苛刻的时间限制,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一些地方还规定,抢救时间超过72小时但不超过7日、个人抢救费用不超过6万元的,须履行特别审批手续。
在如此严格的限制下,要想将救助金花出去还真是不容易。因为大多数机动车都有交强险,肇事后逃逸的又是一小部分;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家属一般都想尽一切办法凑钱抢救伤员,真正的困难是如何维持巨额的后续治疗费用,而这却不在救助金的覆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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