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贩租房制毒 贩卖到深圳
2010年8月26日,公安部门接群众报警称,顺庆区劳动巷有一家住户冒烟,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发现冒烟的住户是7楼一房间,公安人员进入该房间将租住在此的被告人杨大健抓获,当场查获冰毒239.33克,含甲基苯丙胺的褐色液体917.21克,褐色糊状物2885.87克以及大量制毒工具,并将前来购买冰毒的吴红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抓获。
据了解,200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杨大健与师仕忠(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出资,伙同被告人刘国凤(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师恩(另案处理)在蓬安县碧溪乡大锣山村杨大虎的房子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0年3月的一天,郑文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联系购买毒品,杨大健在杨大虎的家中制造出700克甲基苯丙胺,交由他人运送到广东省深圳市交给郑文中。杨大健收到部分毒资后,在该窝点又制造出900克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份,杨大健又将110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送往深圳市交给郑文中。
2010年8月21日,吴红军打电话给杨大健要求购买冰毒。杨大健携带一包毒品在蓬安县碧溪乡路边交给吴红军,并约定第二日再交付一包毒品。当晚杨大健在其租住的劳动巷7楼房间内制造毒品。8月23日上午,吴红军到杨大健租房处取走毒品。之后,吴红军购买的1500多克毒品贩卖。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大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杨大健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后维持对原审被告人杨大健的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杨大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制造甲基苯丙胺并予以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杨大健不仅单独或伙同他人制造大量毒品,还将制造的毒品大量贩卖,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社会危害性极大,所犯罪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相关规定,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杨大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凡注明来源为“海口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等作品,版权均属海口网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
·凡注明为其它来源的信息,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网络内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举报邮箱:jb66822333@126.com